案例分析|中标方千里走单骑,审计人逆查揭真相

01

审计人的「好奇心」,平凡之中见非凡

审计人面对一个新的审计项目,需要付出极大的「好奇心」,才能使每一个项目变成一个学习的过程,梳理流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奖赏「好奇心」的过程。

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是:

「XX工程项目」于201X年8月开标,12家单位参与投标,A公司以1000万元中标。从招标过程管理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管理程序与过程没有异常之处,唯一让审计人员觉得有点异常的是:A公司不远千里,在一个陌生的环境第一次参加投标,就击败了另外11家投标人,一举中标。

02

事出异常必有妖?

该招标项目距离A公司逾X千公里,项目所需「人、材、机」的调配,全部依托A公司,既是不现实的,又是不经济的。审计人员判断,正常情况下,A公司大概率会向该项目所在地的同行进行分包。

于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审计人员与项目业主和项目备案职能部门分别进行了电话沟通,业主反馈说有2家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一家为B公司,另一家为C公司,由于分包备案管理职能在基建处,所以业主提供不了分包合同和金额;而基建处反馈说该项目仅备案了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一份分包合同,分包金额220万元,分包金额的比例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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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了,究竟1家还是2家?

审计人员考虑到合同条款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分包,如有违反,扣分包金额的10%」。分析认为A公司应该还有一家分包未备案。若备案的分包合同金额是220万元,那么未备案的分包合同金额应该超过备案的分包合同金额,即审计人员若能发现分包未备案现象,按照合同条款可以向A公司索赔不低于22万元的违约金。于是,审计人员调出了监理记录,试图从监理记录里找到证据和线索。监理记录里也仅有一家单位分包的备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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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口误?还是另有隐情

本着「疑点未落实、审计不放过」的原则,审计人员重新审查了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发现A公司所在地为河北某地,但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李XX的身份证是北京的,联系方式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是西安的。审计要求业主联系A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确认一下李XX的身份,很快A公司出具了由当地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李XX是A公司的职工,社保号码为:XXXXXXX」。至此,现场审计查证工作看起来可以收「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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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圆场,是社保局?还是A公司?

审计人员还是有点不甘心,将社保局证明的社保号码与投标文件里的李XX的社保号码对比发现:投标文件的社保号码与社保局提供的书面证明里的社保号码居然不一致,社保局提供的社保号码与投标文件里的另一名人员异常一致。

审计人员利用李XX的姓名和联系手机号码,用天眼查APP查询到李XX是注册在西安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

那么,B公司是不是分包未备案的那家单位呢?由于A公司坚持李XX是公司职工,投标文件里的社保号码错误是排版造成的,该事项查证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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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揭开谎言的面纱

审计人员打算放弃的时候,突然想到既然A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其分包给C公司的备案分包金额已经超过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20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是否可以从公开招标的角度进行查证呢?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审计人员通过搜索引擎发现:A公司将工程内容分拆成两个标段,分别发包给B公司(分包金额600万元)、C公司(分包金额360万元),分包金额合计960万元,A公司的中标金额1000万元与两个标段分包金额之和96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40万元。

以此为突破口,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A公司行为属于转包。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由于李XX是代表A公司参与投标,且监理资料多次记录李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各类会议,且李XX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B公司的行为属于挂靠。

A公司所属单位招标投标网201X年12月16日中标结果公示显示B公司、C公司分别为分包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查阅A公司中标工程的项目监理周报,显示同期中标工程主体工程接近完工。即A公司在通过招标选商方式分包时,分包项目均已经实施。即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招标项目属于虚假招投标。

至此,该项目由原本查违规分包都快查不下去的结果,转变为B公司挂靠A公司且B公司虚假资料参与投标并中标;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虚假招标;C公司虚假合同备案;业主、职能部门以包代管等乱象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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