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福利制度
失业福利制度:
马来西亚并无专为协助失业者而设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制度。
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当局已在马来西亚维持合适的投资环境,使马来西亚自80年代末期以来便达致全民就业。因此,似乎并无需要在马来西亚设立失业保险或失业援助制度,以专门协助失业者。
福利津贴制度:
遣散费
马来西亚的雇主及雇员均认为遣散费是一种与失业有关的福利。所有月入不超过1,500马币的工人,以及所有体力劳动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寡,均受《 1955年雇佣法》保障。该法例规定上述工人可享有遣散费。马来西亚的遣散费被称为裁员福利或终止雇用及停工福利。
有关的遣散费是按以下的比率发放:
受雇不足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0天工资的遣散费;
受雇不足5年但超过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5天工资的遣散费;及受雇5年或以上的工人,可获每年20天工资的遣散费;
人们预计上述遣散费足以应付一名失业工人的基本需要,直至他觅得新职为止。但值得注意的是,遣散费并不等同上文段所界定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金。雇主或受助的雇员无须曾经供款,才获发放遣散费,而受助的雇员也无须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及正在寻找工作,才可领取上述福利。遣散费纯粹因雇主终止雇用合约而发放给雇员。
雇员公积金
雇员公积金为老年、伤残者及死亡者提供福利。公积金也为户口内有储蓄的基金会员支付罹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或替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但公积金不会为任何暂时或非自愿失业并同时正在寻找工作的雇员提供现金援助。
医疗福利制度:
自 1957年建国以来,马来西亚一直维持二元化的医疗福利服务体系,即以政府医院为主的低收费医疗服务体系,以及以商业机构为主的高收费私立医疗服务体系。在医疗经济学者 Roemer的一项全球性医疗福利体系的比较研究中,马来西亚被定义为福利取向系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医疗福利财务中仍负主要的筹资责任,以保障为相当大比例的国民负担其医疗照护成本,其医疗福利利主要财政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般税收作为政府医院体系的主要财源,由联邦政府卫生部直接编制预算,以一次支付预算的方式(lump-sum budget)支付公共医疗福利体系的开支,其中包括运营预算(Operating budget)和发展预算(Development budget)两大部份。运营预算主要支付包括管理、公共卫生、医疗照护、支持服务等各项支出以及新政策的推广。发展预算则主要用在培训、设备采购以及医院的设立和扩建方面。根据马来西亚卫生部的官方统计资料,来自患者的收费仅占政府医院运营支出的3%;相对而言私立医疗机构的经费则几乎全部来自昂贵的医疗费用。
政府医院,药免费,看普通小病一次1马币,生大病看专科医生一次5马币,生孩子自然产10马币、剖腹30马币,8人病房免费。政府医院的药份量比私立的多,而且都是比较贵的药,只是要排长龙。
其次,职工社会安全基金(SOCSO)是一种强调雇主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月薪1000元(随国民收入水平而调整)以下的雇员必须强制投保,保费则由雇主全额负担。当发生职业伤害时,这项基金将提供雇员的医疗费用、致残补助、照护津贴及康复津贴等。
第三则是私人保险公司。在“健康马来西亚”(Sihat Malaysia)计划下(一种政府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方案),政府大力推动国民预付健康保险,基本上是一种与美国健康维护组织( HMO )相仿的商业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可以在特约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近年来颇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