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技术、理念创新和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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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新技术和理念创新对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来看,新技术的运用以及通过理念创新可以更适应日趋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成品以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
但将技术和不断创新的理念运用到法律服务中,需要警惕和防止的是其有可能带来法律服务的异化,让商业化的气息弥漫整个法律服务市场,这会对律师职业应有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带来损害,让法律服务失去其应有的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那种认为在追求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同时,可以在追求商业效益和恪守职业伦理底线之间保持平衡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天真和可笑的。
一旦把商业化作为出发点,把具有公共属性的法律服务纯粹作为商品向社会贩卖时,商业上的利益和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必然压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职业伦理底线,只是把案源当做赚钱的机会,把当事人视为赚钱的对象。然后为了获得更多的案源和在当事人身上赚更多的钱,各种话术和技巧就会粉墨登场,出现让当事人提起不应当或没有必要的诉讼、在个案中不是考虑能为当事人带来什么,而是考虑如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断地制造和贩卖焦虑,然后疯狂地收割韭菜等怪异现象。
本是为提高效率和质量的技术和创新理念带来的却是让当事人多余消费和过度消费。这其实已有前车之鉴,教育培训和医疗领域市场化后出现的种种乱象,或许在新技术运用和不断强调创新理念下,会在法律服务市场重演。
要警惕和防止新技术和理念创新可能对法律服务带来的异化,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新技术的运用和理念创新只能作为工具和手段看待,不能取代和改变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
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基础是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本身就具有手工作坊式的特点。新技术的运用和理念创新不是要彻底改变法律服务手工作坊的特点,而只是改变律师行业传统的小作坊经营模式,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和理念的创新进行资源整合,把优秀的“工匠”集合在一起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和团队内的协助和分工主要对法律服务中的主要工作和辅助性工作进行适当的区分,而不是形成标准式的做法和流水线产品。
个人认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细分以及不同律师之间的协作和分工只会是各专业领域的分工以及跨专业领域内的相互协作,而不是把同一法律服务进行人为切割,采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以流水线的方式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那种接待客户的负责接待客户、和客户谈案子的负责谈案子、做基础工作的负责基础工作、出庭打官司的负责打官司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只是营销的技巧,通过这种所谓的分工让当事人感到新奇后赚取更大的利益。法律服务本身是以律师的专业和个体为基础,可以围绕律师的专业性把一些辅助性过程适当剥离,但不是一味按市场操作规则运行。
二是要把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中的商业化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避免商业化区分开来,二者之间不能混为一谈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如果律师事务所还停留在只为律师提供执业的平台,是不能适应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不论是从事务所整体业务发展,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平台,还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要注重技术的运用和不断创新理念,要有商业化的考虑。但律师事务所这种整体性商业化的考虑并不是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商业化。
现在,有很多人有意或无意的抹杀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中的商业化和律师个体发展中的商业性之间的界限。由于从事律师是其谋生的手段,律师在考虑职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带有商业性,但律师个体的“向前看”,绝不等同于“向钱看”,律师职业发展的规划应建立在基础专业能力的提升上,而不是简单地去追逐新技术的运用和去创新理念,去学习获客的技巧和如何提高自己的收费。如果这样,就有本末倒置之嫌。
反之,律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要为律师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就需要有商业化的考虑,按照商业运行的逻辑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经营和管理,通过内部资源的整合、精细化的管理以及品牌的对外营销,为所内律师在拓展案源、自我发展、提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换言之,一个是律师自我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一个是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律师事务所需要商业化绝不等同于律师职业要商业化,不等同于律师在自我发展中要以商业化为主。
总而言之,技术和理念的创新只会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不会改变律师职业本身,律师个体的发展依旧是“工匠式”成长的路径。但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以及事务所为律师个人发展提供更广阔平台看,技术和理念创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那种认为技术和理念创新会对法律服务本身带来天翻地覆变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可能的影响只是法律服务的市场。法律服务市场可以商业化,但法律服务本身不能够完全商业化。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