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18年版)
一、功能概述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18年版)】进入初始化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核对税款所属期,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
3、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需要填写的附表。
4、如果是总分机构(总机构),需要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录入“总机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可进行增删行),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将信息汇总到主表。
5、填写完分配比例后,将分配数据带入到主表。
6、主附表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7、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即使进行扣款,直接点击【缴款】按钮即可,若纳税人签订了三方协议,系统默认使用三方协议扣款;若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系统则提示纳税人采用银联的方式进行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业务流程结束。同时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可以选择关闭扣款页面,等所有税种申报成功后再集中进行扣款,集中扣款可通过菜单【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菜单进行扣款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2、非汇总纳税企业先录入主表,如果是汇总纳税企业,再录入附表,主附表统一保存。
3、如果纳税人是总机构申报时,自行先填写主表数据后,再填写附表数据。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予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5、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有三种预缴方式,分别是“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7、如果企业为省内跨市、市级跨县企业时(纳税汇总企业备案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分配税额、集中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数据项不按25、25、50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来分配总机构主表填写产生并回写附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项,且所有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分配后的税额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间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次初始化不按照默认分配比例进行计算。完全放开让操作自行录入,但三者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当操作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时,该组件中总机构产生的分摊税额回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件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且“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为灰色不可修改数据项;
9、总机构来申报,录入完主表然后填写分配表,总机构也要带入分配表分级机构列表中,在纳税人名称中增加(总机构)的显示,如果还有独立部门在名称中增加(独立部门)的显示;总机构的比例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独立部门需要维护特殊纳税人信息;如果判断在特殊纳税人信息中有当前纳税人的信息则在分配表中将当前纳税人作为独立部门显示在分配列表中。要把独立部门分摊的税额显示到29栏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常显示。
10、分支机构申报需要带出总机构填写的附表信息,即分支机构申报附表数据在初始化应该和总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信息完全相同。但数据可以进行修改(除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页面监控和总机构页面监控一致,但是产生应补退税额只根据当前申报分支机构分摊的“分配税额”回写主表产生。
11、属期在2018年6月或2018年第二季度之前,不允许申报。
12、临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纳税人,则不允许申报。
13、纳税人在“特殊纳税人维护”中属于“只申报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纳税人只申报不征收。
14、纳税人“特殊纳税人维护”中属于“06省内按特定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的,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带出的值=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带出值<0时,本栏填0。
15、纳税人“特殊纳税人维护”中属于“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金额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50%,且第12行≥0。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
一、功能概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每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及年度申报】,进入界面,在页面选择是月季度申报还是年报。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表单后,填写相关表单数据,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即使进行扣款,直接点击【缴款】按钮即可,若纳税人签订了三方协议,系统默认使用三方协议扣款;若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系统则提示纳税人采用银联的方式进行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业务流程结束。同时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可以选择关闭扣款页面,等所有税种申报成功后再集中进行扣款,集中扣款可通过菜单【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菜单进行扣款。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及年度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居民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需要先做征收域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依申请流程,有两种核定方式:所得利润率和应纳所得税额。
3、月(季)度申报时,只填写主表。
4、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则直接填写主表。
5、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指定扣缴纳税人”。
6、判断登记信息是否为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7、系统监控纳税人当前系统时间前一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都已完成申报,如否,提示“纳税人×年×月至×年×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年度申报”。
8、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9、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再进行该年度的年度申报。
10、系统先按照上一年度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默认再按上一个月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提示“当前纳税人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三)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功能概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进入初始化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点击下一步进度申报表单。
3、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4、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5、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即使进行扣款,直接点击【缴款】按钮即可,若纳税人签订了三方协议,系统默认使用三方协议扣款;若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系统则提示纳税人采用银联的方式进行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业务流程结束。同时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可以选择关闭扣款页面,等所有税种申报成功后再集中进行扣款,集中扣款可通过菜单【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菜单进行扣款。
三、注意事项
1、在做清算时候需要完成年报,如果年度中间清算的,纳税人需要做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年报。
2、清算完成后,需要纳税人继续完成注销登记。
3、录入清算所属期止时,纳税人在申报税款的所属时期是否处于清算状态,如不是,提示纳税人不能进行清算申报,终止流程。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功能概述
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使用本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进行备案。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总体信息”栏中,选择“总分机构类型”和“跨地区转移类型”;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信息”中,点击增行,添加需要增加的“总分机构类型”、“部门名称”、“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分配比例”、“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总机构项目部信息”中,点击增行,添加需要增加的“总分机构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4、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为“总分机构”
(五)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功能概述
进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选择“扣缴义务类型”下拉框,点击“合同备案信息查询”按钮,查询出信息。
3、输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左上角【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4、录入完成后, 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前,必须先做设立税务登记、税费种认定、非居民企业认定。
2、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3、选择扣缴义务人类型时,系统应监控扣缴义务人是否对申报的收入进行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如否,应当转入非居民项目备案后再申报。
(六)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一、功能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本模块对核定了(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页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申报页面中,选择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选择'所属时期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数据。
3、如果纳税人存在减免资格,可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2015年版),填写相关优惠明细。
4、录入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三、注意事项
1、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据实申报。
(七)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一、功能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常经营的,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本模块对核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页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申报页面中,选择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选择'所属时期起’,并填写需要申报的相关附表。
3、录入附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点击【确定】。
4、录入弥补亏损附表,点击【确定】。
5、分别录入申报表的主、附表信息后,点击【申报】按钮,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先做完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2、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据实申报。
(八)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一、功能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本模块对核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非居民资格认定。
2、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进而选择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税率等相关信息。
3、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申报。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九)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一、功能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本模块对核定了(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先做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2、在征收域里面走其他纳税核定流程(适用于非居民),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进而系统自动带出核定的税率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