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经建筑【时间】【数值】【比率】汇总
中级建筑与房地产 经济师【时间】【比例】知识点汇总序号知识点内容1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 3 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2商品房预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各地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他条件。( 5)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建设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5可行性研究的阶段详细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误差为±10%; 所需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 大项目为 0.2%~1.0%,小项目为 1.0%~3.0%。6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7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增值税(1)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时, 增值税税率为9%, 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9%;(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3%;8国际运输保险费各国保险法和国际贸易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金额可以在CIF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加成。一般情况下,保险加成率不能超过30%。9承包合同价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10合同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工程量偏差(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13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4预付款的扣回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的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工程预付款。15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②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6质量保证金预留原则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7竣工决算编制要求1.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人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2.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18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19招投标时间要求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1中标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3资格预审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5投标保证金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④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⑤如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①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6签订合同及履约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④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7投诉与处理1.投诉: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8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澄清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9招标文件的异议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②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31工程勘察合同履行1.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 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7)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 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勘察人主要义务(1) 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2) 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32变更管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33索赔管理(1)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2)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33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34竣工结算(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缺陷责任期管理①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③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④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36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方主体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 28 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咨询)工程师送副本一份。37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①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38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①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②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9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 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 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监理人主要义务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 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1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2项目监理机构设立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包括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43试车、考核和保证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要占整个工期保费的 1/3 左右。试车考核期长短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来决定,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以不超过 3 个月为限。44保险费率(1)安装工程、土木建筑工程、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财产、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内的其他财产等各项为一个总费率, 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2)试车期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3)安装施工用的机器设备为单独年费率。(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5)保证期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6)各种附加保障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45保证期①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②工程提前完工,则从该日起算加上规定的月份数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如按时完工,则按保险单上规定的日期终止。③对于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保险人一般不承保试车考核期,试车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46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由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构成,缺一不可。(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47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和期限1.保险范围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保险期限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②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④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48BIM 技术应用价值大约 70% 的针对 BIM 技术应用而进行的业务工作流程改造项目,会因为三个原因而失败:①缺乏持续有力的中高层领导的支持;②不切实际的 BIM 项目目标和期望;③项目成员对改变的抗拒。49绿色建筑发展的中期目标①2014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中期目标。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我国到2015 年和2020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将分别达到20%和50%。②为此,各地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地方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强制”与“激励”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50强制推广绿色建筑政策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51绿色建筑激励政策2012年4月,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提出了针对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财政奖励标准,部分省市陆续出台并落实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52相关标准①我国于2006年首次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经过八年实践,于2014年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②当前,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正向全寿命期、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点、由单体向区域的几个维度充实和完善。53建筑节材与绿色建筑设施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如商品混凝土集中搅拌,比现场搅拌可节约水泥 10%,使现场散堆放、倒放等造成砂石损失减少5%~7%。54资源节约①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 ;②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 。55绿色建筑等级划分确定方法①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相关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 30% 。②—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③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56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原则定量指标:①从2016年算起,用 10 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30% 。②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③到2020年,培育5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3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区域目标:①按照“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 原则。②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 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57常见装配式木结构适用于 3 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58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评价单元: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59装配式建筑的入门条件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②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③采用全装修;④装配率不低于 50% 。60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1)当评价项目满足入门条件,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2)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 60%~75% 时,评价为 A 级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 76%~90% 时,评价为 AA 级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 91% 及以上时,评价为 AAA 级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