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去马路对面倒垃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职场普法 工伤通 3天前

近日,大连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用人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公司夜班保安,某日早晨6时20分,赵某打扫值勤岗亭卫生,因附近垃圾桶已满,遂前往马路对面的垃圾桶倾倒垃圾,返回途中被小型轿车撞伤,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标准。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焦点
赵某在工作期间到岗亭马路对面的垃圾箱倾倒垃圾,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公正审判
根据查明事实,赵某工作时间为晚6时至次日早8时,事故发生时间系赵某工作时间;打扫岗亭周围卫生属于赵某工作职责之一,事故现场的清扫工具能够证明赵某前往马路对面系出于倾倒垃圾的工作原因;赵某确因当日岗亭同侧垃圾桶已满,遂到马路对面的垃圾桶倾倒垃圾,因此,倾倒垃圾的地点以及事故发生地点均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官说
高新区法院白波法官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受伤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根据原告单位的《东门岗安全管理工作流程》,清扫岗位周边卫生属于赵某的工作职责,被上诉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中的清扫工具能够证明赵某横过马路系出于倾倒垃圾的工作原因。此外,原告不认为赵某是工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受伤系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关于案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代表评
通过法官的的案例解读,我们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有了明确清晰的认识,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包括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要及时进入法律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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