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村民小组在我国农村是最基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织,但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它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村民小组若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合法权益,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被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审判中应如何适用法律追究村民小组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因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导致在现实的处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村民小组的由来
村民小组是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是最基层的农村组织,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种财产公有、紧密合作、集中劳动的生产队体制瓦解,在村委会为基层组织的管理模式下,结合原有的生产队为基础地域、人员因素,相继成立了村民小组,也就是说一个或数个生产队划分为一个村民小组。我国目前对村民小组无明确法律定位,因而村民小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诉权以及诉讼方式争议不断、做法也不统一。
二、村民小组的主要特点
(一)村民小组是村民中的自治组织,带有私性,村委会带有公性;
(二)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
(三)村民小组长系村民小组负责人,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义务;
(四)生产队转化为村民小组后,包括房屋、土地等原有一定财产成为村民小组财产。
三、村民小组的基本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里明文规定了村民小组的一个职能: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村民小组的职能作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其职能当然包含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中。因此,认识村民小组的职能,应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出发,结合现实进行分析。从现阶段来看,村民小组应当具有以下几项职能: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二)支持和组织本组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组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四)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四、村民小组的诉讼地位
(一)从实体法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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