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学习笔记(一):按照权益法调整的历史变更

一、1995年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09日印发了《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七条提到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思源注:明确规定母公司个别报表中按照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投。
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位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间,并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而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则作为费用列示于当期经营利润和净利润之间,该做法实际上体现了母公司理论。当时的报表格式如下图所示。
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CAS 33)
CAS33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思源注:准则明确规定合并财务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按照权益法调整。
CAS 33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CAS 33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2006年版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如下:
三、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第三十四章第二节第五段: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也允许企业直接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所生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
思源注:2010年准则讲解中提到也允许采用成本法。
四、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CAS 33)
CAS 33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思源注:2014年准则中未提到按照权益法调整。
目前的审计实务中,各家事务所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都有,相比较之下,思源君觉得成本法更加简洁。但是目前CPA教材中,还是以权益法调整的例子进行讲解,所以建议大家在掌握权益法调整编制合并报表基础上,再掌握成本法。
财会审计资料,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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