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听听她们关于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建议

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进中。如何在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对此提出具体建议,认为应当在立法、司法、制度设计等环节全面发力,确保改革中农村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制度设计:应避免外嫁女“两头落空”

“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在全面完成农村改革发展中,解决部分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失去集体成员资格及相关的土地权益和股权利益的问题,增加了一道坚实的屏障,具有历史性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说,“外嫁女权益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好这一政策,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综合发力才能有效推动政策落实。”

近些年,各地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副主任崔丽说,山东、浙江等省出台省级文件,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作为判断成员身份的客观标准,并要求妇女不能“两头落空”,从源头上细化中央文件的要求。

对于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好做法,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说,科学设置股权可以确保妇女不因婚嫁损失股份权益。大部分地方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无论男女,同股同权同利。有的地方通过股权分类承认妇女婚前对集体的贡献。有的地方股权证一人一证一账户,有效避免纠纷。土地权益流转中要保证妇女的知情权、决策权。比如黑龙江省方正县在承包地流转、股权抵押等合同文书中均设置共有权人签字一栏,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经营权转让或抵押贷款。

崔郁认为,总体而言,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多地开始重视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各地在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但这一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立法标准:针对妇女婚嫁情况有待明确细化

崔郁说,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都有针对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导致的对妇女权益侵害情形的规定,但由于目前立法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明确标准,这为村民集体决策提供了空间,容易产生集体决策侵犯少数人权利的问题。

对此,舒晓琴建议,农业农村部在起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或政策时,建议按照“广覆盖、宽接收”的原则,为“两头落空”的农村妇女提供救济渠道;在股份量化、登记发证、权益流转的各环节,保障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崔丽建议,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推广律师介入改革的工作方法,预防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

改革落地:破除不平等“村规民约”

在改革落地过程中,一些不合理文化习俗及“村规民约”,成为保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最大障碍。

舒晓琴说,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公然违反县级改革文件,明确将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不分情形要求限期迁出户口,不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部分农村妇女囿于传统观念或不了解政策的情况,签订承诺书放弃了自身权益。此外,改革地区存在“时间差”、标准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出现成员权益“两头落空”的现象,跨省市沟通确认更加困难。

对此,崔丽建议,农业农村部在推广各地试点的好经验时,应明确要求各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起草文件、制订方案、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对中央文件“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的要求层层细化落实。建议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在村组集体制订改革方案的环节加强指导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

崔郁建议,民政部等七部委加大力度推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推动修订落实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对侵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追责机制。建议宣传部门大力推广好经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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