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生生时间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点

建筑业因行业的特殊性,工程的时间跨度比较大,故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有特别规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其又有区别,本文将对此问题作详细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30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政策总结: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收款(部分或全部)时间、开票时间、竣工时间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收款(部分或全部)时间、开票时间、付款时间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7年7月1日后,预收款按预征率纳税)质保金特殊政策: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到,因被工程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质保金,仍不必缴纳增值税;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税法上应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税法不管建造合同的交易结果如何,能收到或不能收到工程款项,均应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乘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

3.由于工程款付款进度与实际完工进度通常不符,所以就会造成两税缴税基础不一样。工程完工后,企业所得税应按合同约定金额100%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会由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质保金扣押等原因,滞后于企业所得税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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