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多次使用声、光信号及VHF 呼叫来船无应答,就这样上来了

事故简况
“BYL”轮V150航次曹妃甸—滨海,装煤炭47336吨,吃水:DF11.40m/ DA11.47m, 2019年4月30时0250 时离曹妃甸开往滨海电厂。
2019年5月2日0040时,气象:视程8海里、NW/3、轻浪,二副和水手两人在驾驶台值班,“BYL”轮船位:3447.75N/12045.30E/航向197°/航速4.7节(因计划2日0630时上引水靠滨海电厂1泊,为调整抵港时间,已于0501/1830控速慢车航行),二副发现左舷70°/距离5海里处有一来船,航向290°/航速11.8节,ARPA显示CPA0.1海里,无AIS,0051-0058时多次使用声、光信号及通过VHF 16频道呼叫来船一直无回应。0058时,距离来船约2海里,“BYL”船位:3446.50N/12044.47E,使用手操舵右舵20、右舵30避让来船。0103时,回正舵。0105时,倒车后退一。0106时,来船以航向290°/航速11.8节/55°夹角方向碰撞“BYL”左舷二舱水线以上部位,碰撞位置:3446.4N/12044.4E(连云港东部约60海里);“BYL”航向237°/航速4节。0107时,船长上驾驶台。0108时,停车,经船长询问来船得知为“苏赣渔02376”,无人员伤亡,无破损进水、无污染。0112时,“苏赣渔02376”急忙驶离现场,“BYL”轮多次大声呼喊其不要离开无效,雷达观察“苏赣渔02376”仍然以约9节航速往西北行驶。
事故原因
1.“苏赣渔02376”没有保持正规瞭望,没有按照让路船的行动采取避让措施。两船的会遇局面属于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局面”。“苏赣渔02376”为让路船,由始至终都没有保持正规瞭望,未履行让路义务,未采取任何避让行动。
2.“BYL”二副没有遵循“早、大、宽、清”原则,没有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措施。从发现来船距离5海里至2海里采取避让行动有18分钟时间,二副只是采取声、光警告以及VHF呼叫等方式,在“苏赣渔02376”无任何反应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避让行动。在两船距离约2海里时采取右舵20、右舵30、停车、倒车等行动,没有考虑到本船慢速航行(4.7节)与正常海上航行(10-12节)避让效果的差别。
事故教训
1.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正规瞭望,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
2.任何时候,都要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判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应认为存在碰撞危险。
3.存在碰撞危险时,要积极地、及早地、大幅度地采取避让行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中国沿海渔船的特点,严格遵循体系“早、大、宽、清”原则主动避让渔船,确保安全。
4.当船舶低速航行时应充分考虑“低速”对船舶操纵性能的影响。特别是避让速度差较大的船舶时应更加谨慎,更要体现“早、大、宽、清”的避让原则,甚至将速度较大的船舶视作高速船对待,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5.低速航行时必须正确使用主机进行加车或减车。
4.发生碰撞事故后,严禁盲目驶离现场。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按照“船舶碰撞处置方案”进行处理。若与渔船擦碰,一定要确认对方安全,如果情况没搞清楚,渔船又擅自驶离,大船应根据水域安全情况尽可能跟随渔船观察一段时间,同时必须马上报告当地海事局。只有已经确认渔船安全并得到海事局同意后才能离开,必须清楚由海上交通事故转化为刑事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风险。
6.当有任何怀疑或者局面危险时应该尽快叫船长。本案中,当判断渔船根本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形成紧迫危险时,二副没有尽快叫船长,错失了船长上驾驶台指导操纵的机会。
7.当船舶采取低速等非正常情况下航行时,船长应充分评估船舶航行风险,并开展驾驶台班子培训,同时将相关注意事项在夜航命令中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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