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解读
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推动解决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资格条件不够明确、程序不够具体、不便操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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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办法》中所称的“调任”?
答:《办法》中所称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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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属于《办法》所称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答:《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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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调任公务员?
答:以下情形可以调任公务员:
(一)县(市、区)和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扩大干部选拔任用视野出发,可以调任。
(二)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机关处级领导职务或处级非领导职务,设区市以下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可以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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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任公务员的人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五)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七)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八)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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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员不能调任公务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任职试用期内或者任现职未满一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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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提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试遴选等其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拔。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向同级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空缺编制。
(七)调任公示。
(八)报批。
(九)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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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如何确定?
答: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