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征管需要“合力”,这四点建议可参考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边华 张萌萌

强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对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加强土地管理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不仅需要税务部门创新征收管理模式,也需要税务部门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合力。

目前,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尚未完全实现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耕地占用信息的交流共享,同时,这些部门之间未建立一套成熟的部门协作和联合办公制度,耕地占用相关信息存在互通障碍。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传递与接收、牵头与配合各项职能分工还不够清晰。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未批先占土地信息,有的是税政部门负责处理,有的是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给后续征管工作带来困难。

耕地占用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但是,2019年9月1日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之前的一些未批先占土地,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提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占地类型及占地面积等信息。税务部门受职责权限及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准确核实此类信息真实性。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税款的行为依然存在不理解甚至拖延抵触问题。

减免税政策享用方面有待细化。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这一规定切实减轻了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纳税人需要出具哪些材料证明税款所属期是2019年度以后,或具体依照哪些标准去判定所属期范围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

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每一类信息交换、工作沟通等的固定传递模式,让基层相关部门之间规范操作。例如,各个部门联合出具一套制式文件模板,各部门传递耕地占用信息情况及税款征收情况时,直接将相关信息按模板内容进行填写,避免后期信息比对、运用、汇总时杂乱无序。同时,建议各级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耕地占用联合办公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好上级工作制度,加强联络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开发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平台。借鉴社保费征收管理模式,建立与人社、医保、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类似的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税务耕地占用信息共享系统,节省人力的同时提升各方办公效率。

规范税务层面岗责划分制度。建议结合实际,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传递过来的信息按照未批先占信息、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等分类方式进行汇总,然后根据分类情况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岗责划分,即对哪些工作是税政部门负责,哪些工作是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哪些工作是收入核算部门等负责作出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在税务层面权责分明、沟通有序。

二是明确立法前的耕地占用确认程序。建议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联合出具一套完善的“立法前耕地占用审批程序”。例如,对于耕地占用税立法前未批先占土地的相关确认参照立法后的实施办法执行等,确保税务部门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提高征管质效,规避执法风险。

三是创新征收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管理员制度,签订部门代征协议。在基层分局实行管理员分片管理耕地占用税制度,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及时督促其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耕地占用税相关事宜。对于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可通过“联合办公小组”及时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由相关部门代征,起到“税务抓大相关部门不放小”的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定期委托乡镇办事处发放耕地占用税“明白纸”,在乡镇分局办税服务室播放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税短视频,通过上门辅导、点对点宣传、宣传页发放、海报张贴、电子媒体推介等形式向涉及耕地占用税的广大纳税人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等,有效避免概念混淆,营造诚信纳税氛围。

四是明确减免税政策中税款所属期确认程序。建议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为符合减免所属期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出具耕地占用时间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根据证明执行这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但相关部门难以出具耕地占用时间的纳税人,可暂时享受减免政策,但事后税务部门要运用多种手段严格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纳税人及时追缴补齐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任丘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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