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的“仲裁”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同时废止。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中有“仲裁”字样的条文与前述部分旧法中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仲裁领域《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
总的来说,就仲裁的条款而言:《民法典》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基本相同,《民法总则》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时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民法典》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仲裁委员会”变更为“仲裁机构”,其余关于仲裁的规定比较少;《民法典》对 《合同法》中的内容进行了部分整理和归纳,有部分的不同,这些不同内容涉及权利的行使,需要重点关注;《担保法》保证部分对保证期间的的措辞有了较大变化,其余有部分调整。
作者:杜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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