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受纪律处分期间,可否平调?
党员干部 受纪律处分期间,可否平调?
问:党政纪轻处分期间,可否平调?(某乡党委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可否调整为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某县县长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可否调整为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立案审查期间,之所以不允许调动、提拔、奖励,是基于违纪问题尚待查清,有关党组织需要查清事实真相,被审查人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此做出这方面纪律限制规定。
但是有关党组织或者立案机关的处理结论下达后,则受处分人的权利基本上恢复到立案审查前状态(但是绝对不允许提拔,至于是否可以重用,宜根据违纪问题性质、三个区别开来等原则审慎进行),可以交流或者辞职、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不经受处分决定机关批准获得奖励,辞去公职的限制情形仅局限在《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列举的情形。《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明确作出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本文收录于作者专著《纪检监察实务问答》)
相关规定索引如下:
《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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