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与执法办案有关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函或意见
汇总:与执法办案有关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函或意见
孙继承
实践中,大家常会用到部里或省里发布的一些函或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时,需要考虑是否已经失效或被清理的问题。本文对部里发布的函或意见进行了整理和理解,理解的部分仅为个人观点,如果错误请指正。供大家参考。
一、两个重要的文件
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公布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这个公告很重要,集中整理发布了144个有效规章和若干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本文摘选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办案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包括函或意见。这些函或意见有两个特点:一是与行政处罚紧密相关;二是截至目前仍然有效。
需要说明,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这个公告也很重要,很多规章的个别条文或内容发生了变动,实践中在引用有关规章时容易出错。截至目前,这一版是最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在这一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将本文列举的函或意见予以废止,也就是说,本文列的函或意见都是现行有效的。
文末放了176号公告和5号令全文的部网链接地址。
二、违法所得适用依据的问题
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各类案件常用。违法所得属于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而非客观事实。在处罚决定书中,需要明确计算依据和过程。否则,可能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就违法所得的函,作简要说明。本文所列的其他与办案有关的文件,也建议大家一并整理学习。
第一,在新的废止规范性文件公告出来之前,以下函或意见都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适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有关判决中,未出现法院否决这些函的情况;反而是,有判决明确认可处罚机关对有关函的适用结果。如,(2014)绍诸行初字第32号案,(2015)岳中行终字第82号案,(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1号案。另外,新的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2019年5月21号之后发布的函或意见,也是有效的,但是不在以下目录之中。比如,部办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认定的意见。这些涉及到具体法律适用的文件,大家可以在农业农村部网站查阅。
第三,关于农产品案件的违法所得。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2012年5月15日农办政函〔2012〕38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笔者之前梳查14、16年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告,农业部2014第2114号公告和2016年第2433号公告中均未将其列入有效文件。2019年的这一次也是如此。这个函既不在清理废止的目录,也不在现行有效的目录,笔者理解这个函是有效的。
第四,关于兽药案件的违法所得。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2014年4月15日农办政函〔2014〕34号):《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与第三种情况相同。
第五,关于农药案件违法所得。2018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指出,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遗憾的是,这个函并不在2019年第176号公告里,也不在2020年的第5号令里,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
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中与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紧密相关的农业农村部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为便于查阅,以下保留第176号公告原文的序号。
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
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
笔者注:植物检疫
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
笔者注:饲料
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
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
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
笔者注:种子。
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
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
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
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
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
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
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
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
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 第5号 全文
http://www.moa.gov.cn/nybgb/2020/202008/202010/t20201020_635468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6号 全文
http://www.moa.gov.cn/nybgb/2019/201906/201907/t20190701_6320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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