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施工合同解除,同时判决施工人退场

沈光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发生因施工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施工人退出施工现场,而施工人通常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作为退场条件抗辩,拒不退出,双方抗衡相持的情形。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一般,法院审理查明是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的,都是判决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就是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而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完成工程建设,要求施工人同时退场的,这也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同时判决施工人撤出施工现场。

施工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抗辩而拒绝退场的,因为承包人违约在先,不构成先履行抗辩权。 在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包人退场时,工程基本上都处于“半拉子”“烂尾”状态,双方常常因为存有严重矛盾分歧而不能进行价款结算活动,对工程量双方时常会有争议,难以达成结算协议,发包人也无法实施价款支付。施工人也往往以发包人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支付为先决条件而后同意退场。对施工人来讲,如果判决施工人先行退场撤出工地,因双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造价产生争议,难以定案,则对后续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肯定会带来障碍、不利。

争议矛盾最终是要解决,但争议的解决是要讲求成本的。为破解这两难的对抗,节约时间精力,节省司法资源,减少损失,可以这样,承包施工人可以在本诉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产生争议的,可通过对施工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或双方约定由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审定予以解决,这样节省时间不影响施工现场的交接。否则,如果待双方进入司法程序后申请鉴定,等就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量鉴定完毕后,再判决承包人退场,无疑拖延时间过长,对于双方而言都存在因卷入诉讼而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显然对双方都是不利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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