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超越“错误法社会学”——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贡献与启示

文 / 泮伟江

关于法社会学研究,恐怕没有人会对如下的定义表示异议:法社会学研究是将法律当作“社会事实”进行的研究。许多人在理解这个定义时,往往都将“社会事实”理解成某种“如其所是”地预先存在的事实。因此,法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将此种预先存在的事实客观地描述出来。

社会事实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学研究采用的概念与方法。早期的法社会学正是在此种社会学思想的刺激下产生的,因此它尤其注重区分“规范意义的法”与“事实意义的法”,并在此基础上对那些无法体现在人们日常行动中而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法”进行了无情而又尖刻的揭露和嘲讽。

然而,法社会学要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某些法律之不具社会实效性进行揭露与批评,它还必须从正面描述和说明,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究竟是什么,它的内部运作结构是什么,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

对出错和扭曲时候之法律是什么的观察和描述,并不能取代对处于正常运作状态的法律是什么的观察和描述。对作为真正科学的法社会学研究来说,后者具有远比前者更大的重要性。

然而,恰恰在正面描述作为一种规范而存在的社会事实方面,传统法社会学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方法论困难。传统法社会学一直无法在方法论层面发明合适的工具,对作为一种“规范”存在的法律进行正面的描述,而只能在某些法律规范难以贯彻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行动的情况予以揭示。

就此而言,社会构成学派在批评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时提出的“错误社会学”概念也适用于传统法社会学的研究。所谓的错误社会学,主要是指知识社会学往往“只有在必须对非理性或者非逻辑观点的产生做出解释的地方才将社会原因考虑进来”,“当一种观点与一种理论的内在逻辑理性而有效地相契合时”,却无法对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知识生产机制做出社会学描述。

此种类型的知识社会学因此“就沦为了一种揭露或者也仅仅是确认社会思想扭曲的社会学”。类似地,传统以揭示规范与事实之偏离与分裂为己任的法社会学研究称之为“错误法社会学”,恐怕也并不为过。

迄今为止主流法社会学研究的旨趣和成就仍停留在“错误法社会学”的研究层次。以本体实在论世界观为预设的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无法在概念与方法层面对诸如“认知”“规范”等类别的特殊社会事实做出有效的观察与描述。这是传统社会学理论在基本范畴与方法论层面的内在困境。

显然,此种困难已深深地阻碍了法社会学研究对“法律”这种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本的事实的研究进展,甚至这也深刻地影响了法社会学的学科地位——法社会学研究在法学与社会学两门学科中已然处于某种双重边缘的状态。

法学的专业门槛高也不能成为借口,因为医学或者自然科学的专业门槛比法学高得多,至少笔者听说过当代好几个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学者转行而成为法学家的例子,却几乎没有听说过当代的法学家转行成为科学家的例子。但医学社会学或者科学社会学的研究,都比法社会学研究要繁荣兴盛得多,也要卓有成效得多。

目前看来,早期社会学将“社会事实”看作是某种完全客观独立的,仅仅是有待于研究者去发现的“本体实在论”的观点是不恰当的。20世纪下半叶以来,建立在“预先给定世界”(vorgegebene Welt)假设基础上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已经饱受质疑。

例如,20世纪50年代智利生物学家马图拉纳等人通过著名的“青蛙实验”就表明,在青蛙视角中观察到世界与我们人类视角中观察到的世界就存在着重大而实质性的差异。脱离观察者所依赖的特定观察视角与观察体系而谈论世界“如其所是”的客观性往往是不靠谱的。这就促使我们重新反思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方法论的问题,并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放到一个完全相反的前提假设之上,即“无论是概念还是世界都不能被看作是给定的”。

本文旨在介绍卢曼法社会学在相关问题的严肃探索与尝试。卢曼借鉴胡塞尔现象学理论,直面世界的“偶联性”与“复杂性”问题,重新反思了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不再将世界想象为一个“有待于去发现的给定实体”,而是将世界理解成一个“偶联的”,包含着无限复杂性的有待于去化约的复杂整体。

在此基础上,卢曼将“意义”设定为社会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观察与描述社会世界的理论可能性。

卢曼围绕“意义”的概念所构造的社会学方法论,一经提出,便在德国社会学界引发热烈而强大的反响与讨论。哈贝马斯与卢曼围绕该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成了20世纪60年代德国社会学界最重要的一场争论,构成了德国社会学理论复兴的标志性事件,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与影响之深远。

这样一套全新的社会学研究范式,也对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卢曼本人就用此种方法论范式,围绕法律的社会功能这个核心主题,发展出一套严格而系统的法律与社会共同演化的理论,对观察与描述现代法律系统的功能与内部结构等方面,均具有精彩而独到的贡献。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也可以为我们思考中国法社会学所面临的基本方法论问题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卢曼(季卫东老师摄)

一、重新界定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卢曼对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是从对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重新界定开始的。众所周知,社会学的学科创立,最初是受到了自然科学方法的刺激,强调自身实证研究的特性,认为社会学乃是对“社会事实”的经验性研究。通过对社会事实的强调,社会学就将自身与建构性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区分开来。

但同时,从这门学科创立伊始,关于什么是“社会事实”的问题,就充满了各种困难与争议。首先,作为社会学学科的创始人,涂尔干与韦伯都认识到,社会事实并不纯粹是人的“行为”,否则社会学就陷入了“行为主义”的窠臼。同时,如果社会学的任务仅仅是收集大量个体行为的数据,并进行某种统计学的归类与总结,社会学就不过是统计学的某种应用。

因此,社会学创立伊始,就认识到“社会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与行动的意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意义难免就涉及到人的主观精神世界问题。因此,涂尔干在界定社会事实时,强调“社会事实”拥有的“内在强制”的特征与属性。

这同时也带来一个难题,即如何区分“社会的”与“心理的”之间的差异,或者说,社会学在何种意义上与心理学是统一的,在何种意义上又区别于心理学。这就涉及社会学的第二个特征,即社会学更强调主体间性的特征。

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已经强烈地包含了主体间性的维度,西美尔的“社会几何学”则突出“关系”的概念。但社会学研究对象并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具有高度的情境化特征,同时纯粹个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无法构成抽象与宏观意义的“社会”。社会学也不是群体心理学。

社会学不同于群体心理学之处在于,社会学意义的主体间性,并非源于主体本身,而是相对于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就此而言,社会学之所以能够独立于心理学,就在于“社会”具有某种相对于“个体”或者“群体”的独立性,否则社会学就很难独立于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这种难以界定性,对“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当我们将“法律”界定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时,我们究竟指的是何种类型的社会事实?如果我们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人的行动的话,那么法律似乎是某种引导或者约束个人行动的规则,因此并无法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真正对象。

就此而言,就像不存在着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道德社会学”一样,也并不存在着“法律社会学”,而仅仅存在着“受或者不受法律影响”的社会行动的社会学,也即研究行动是否受到了法律与规范影响的社会学研究。

如此一来,社会研究变成了某种发挥“验证”性的技术工种。这毫无疑问是社会学的堕落,因为它不再关心“社会的构成”这个社会学原初与核心的问题。

卢曼(图源自网络)

借助于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与成果,卢曼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做了非常精彩与出色的分析。现象学的精髓是“回到事实本身”,而回到事实本身的关键,则是通过“现象学还原”,发现那真正“本质直观”的“现象”(事实)。

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一方面并不认同将一切内容,例如数学、逻辑等问题的基础,都还原到个人的心理体验之中,同时,现象学也不认为科学与逻辑等问题是独立于人类的某种现成的东西。胡塞尔认为,一切纯粹科学的真正前提,一定还是会“涉及到它与主体的关系”问题,“而这个主体是活在一个生活世界里的,与原本的生活情境是息息相关的”。

从胡塞尔现象学的角度看,真正的科学,既不是脱离人的精神的纯粹的客观外在的物理学,也不是纯粹从人的个体主观心理出发的心理学,而必须是人与世界交往的现象学。这种既非心理学现象也非物理学现象的人与世界“打交道”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现象,就是现象学所强调的“事情本身”,它构成了包括心理学与物理学等一切科学的本源与基础。现象学的一切方法,都是用来直观此种“显现出来的现象”本身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从传统的社会学方法论的立场来看,人们也许会说“天是蓝的”,或者更学术化地说,“天如其所是地是蓝的”。此种判断和观察的问题是,它隐藏了“观察者的位置”。所以,根据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论,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我看见天是蓝的”,或者更严格的说法是“那叫作天的东西呈现在我意识中是蓝色的”。

这个时候,“天”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我的意识之外的,某种“如其所是”的对象,而是在我的意识与“意向对象”共同作用下,在我的意识中涌现出来的东西。观察者与观察对象共同建构起了现象世界。所以,“现象学排除一切独断和设定,只认可在意识中所呈现的东西并进而描述呈现之物在意识中的呈现方式以及意识在呈现之物得以呈现过程中的作用和机制。”

简单地说,意识并无法在独立于意识之外的世界与意识所认识的世界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这与斯宾塞-布朗由运作而产生的形式理论是一致的,所谓的外在现象和内在自我的区分,其实不过是意识内部所做出的一种指涉而已。现象与意识的区分,本质上不过就是意识内部所做出的的自我指涉与异己指涉的区分。

胡塞尔关于意识现象的此种构成理论,给了卢曼社会学研究很大的启发。

显然,我们都同意社会学的观察对象是人。但社会学究竟观察人的哪些方面呢?传统的社会学往往将对人的观察理解成是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观察,以区别于心理学对人的心理状态的观察。而胡塞尔的现象学则启示我们,人类的经验生活本质上就是人类的精神与世界遭遇,并且形成人类对世界认识的过程与结构。

在此种人类经验现象生成的过程中,如果最后选择(即复杂性化约)形成的结果被归因为“环境”,则此种选择就是“体验”(erleben),如果最后选择形成的结果被归因为意识的运作,则此种选择就呈现为人类的“行动”(Handeln)。

所以相对于人的行动而言,由人类意识与世界遭遇所涌现出来的“意识现象的结构”乃是更为“本真”的“现象本身”。任何行动都必须被放到此种“经验的秩序形式”(也即意义)的基础和框架中,才能够被发现其真正的内涵。

如果我们对人类意识现象世界的结构与形式缺乏理解,那么我们其实也就不能正确的观察和理解人类的行动。反过来,即便是雪花、餐具、财产、资本主义等,虽然并非人类的行动,但也有可能在意义的框架中显示出它的意义,从而成为社会学考察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学考察这些事物,并非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如其所是”地对它们进行描述,而是考察它们在意义框架中呈现出来的意义关联性。例如,15英寸等雨线对于我们理解和考察中国历史上农耕文明与草原游牧文明而言,往往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与关联性。

在此基础上,胡塞尔的理论进一步发展,将人与世界“打交道”的现象,进一步扩展到人与人互相“打交道”的本源性现象,从而提出了作为前科学阶段的“生活世界”的观念。

胡塞尔在现象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此种“生活世界”的理论,恰恰是卢曼法社会学思考的出发点。在卢曼看来,此种现象学意义的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所显现出来的现象,同时构成了“心理学”与“社会学”的基础,甚至可以说,它构成了一切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基础。用卢曼自己来说,这是一个“前心理学和前社会学的研究领域”。

无论是对心理学还是对社会学而言,通过澄清这个研究领域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与机制”,意义重大:“在这个领域中,为满足秩序需求而存在的法律的起源问题也可以得到澄清。同时,法律生产的结构和过程的基础也只能在这一领域中寻找。”

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成果是,心理学与社会学构成了在这一现象学基础上成立的两个并列学科。或者说,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虽然各自独立,但在这个“前心理学和前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二者又是统一的。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此种统一性是一种功能的统一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心理系统还是社会系统,将它们放到此种“前心理学与前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观看的话,它们其实是在解决同一个问题。这就涉及到卢曼借助于胡塞尔现象学形成的第二个重要的洞见,那就是卢曼关于世界的复杂性与偶联性的理解。

(本文节选自泮伟江所著《法律系统的自我反思——功能分化时代的法理学》,

(本文节选自泮伟江所著《法律系统的自我反思——功能分化时代的法理学》,由商务印书馆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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