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与外交衔级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公务员制度与外交衔级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外交职务级别与一般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
有奖励写回答共2个回答
加百列windy
情感倾听者
少些批判,多点倾听
聊聊关注成为第1492位粉丝
对应关系参考如下:
大使本人在国内的级别最高者是副部、司、副司级。
公使及公使衔参赞一般是司、副司级,参赞是副司、正处级,一、二等秘书为处、副处级,三等秘书、随员为正、副科级。
另外,总领事属司、副司级,副总领事是副司、正处级,领事多为处、副处级,副领事、领事随员则属科、副科级。
一般来说,驻联合国和常任理事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的外交官行政级别要高,武官军衔也高。(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外交人员实行单独的一套职务、职级晋升体系)。
1、驻联合国、欧盟、日内瓦、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日本、朝鲜、印度、巴西大使都是副部级,武官为少将军衔。
2、驻其他国家大使是正司级,武官为少将或大校军衔。
3、少数驻小国家大使是副司级,武官为大校军衔。
4、公使、参赞、秘书以及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行政级别以此类推。
扩展资料: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参考资料:
凤凰网--外交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