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已多次更换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会见已多次更换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笔者前天接受一起贩卖毒品罪的案件咨询,在洽谈过程中,委托人希望笔者能够尽快介入案件,并在当天便确认本案的委托代理费用,以便尽早开展工作。此案由于已有数名律师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故委托人认为现阶段所掌握的信息已足够,可根据相关信息确认本案难度及工作量。

笔者回复,尽管本案已有数位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委托人亦已经知晓并告知笔者较多案情信息,但由于不同律师通过会见所能够了解的案情深度不一,故为了充分分析案件难度及确认工作量,笔者认为应专门进行数次详尽的会见后,再出具具体辩护方案给委托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谈,才能在案件进行阶段建立稳固的信赖关系。

笔者发现,大部分当事人对于律师会见效果的认知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信息交换阶段,并不了解律师会见的真正意义,即便一个案件已经进行了多次会见,但由于律师间水平差异,在解除新案件时,辩护律师还是有必要现行进行详尽的会见;同时,由于经历过多次更换律师,此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难免存在对律师的不信赖与抵触的情绪。有感于此,笔者现特撰文,讲述辩护律师在接手新案件后,与曾经和其他律师进行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时,应予注意的事项。

一、自我介绍,讲述委托的会谈经过

第一步也是建立信任关系关键的一步。由于犯罪嫌疑人曾更换律师,故在作自我介绍时,核心应是“为什么你的家属选择了我”而非“我的能力如何如何”。表面上犯罪嫌疑人担心的是“自身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取保候审)”,但由于现阶段各类案件取保难的特点,故深层次分析,最能够打动犯罪嫌疑人的恰恰是“如果情况不理想,你能怎样帮我?”,而这一点恰恰与前述的“为什么你的家属选择了我”相对应。

辩护律师可以适当地与犯罪嫌疑人讲述当初与家属会谈的情况,让其了解委托的决定系家属充分考虑之下所作出的,打消其可能存在的“家属不懂找律师的”思维。

专业的刑事律师用于打动当事人的并非结果的保证,而是不利情况下的法律操作处理。刑事诉讼程序亦非一路平坦,出现各种意外以及不利因素的情况比比皆是,提前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如果情况不理想,你能怎样帮我?”的问题,能够让其即便将来处于不利环境下,亦能保持良好心态应对诉讼。

二、老生常谈,让犯罪嫌疑人重新复述案情

一个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10天内,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以及会见过程中,可能已先后数十次复述涉案的案情经过。在犯罪嫌疑人充分熟悉案情的同时,其亦可能对此种重复的行为感到厌烦,然而,辩护律师恰是需要在此中厌烦中寻找突破口。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越加熟悉,同时亦容易导致其对已发生的事情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固化思维,导致其容易将案情不假思索地以不利于自身的方式进行说明。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复述,辩护律师应认真注意每一个用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经过“亲戚朋友”进行集资的含义(究竟系在亲戚朋友范围内进行集资还是通过亲戚朋友进行宣传);再如故意伤害案中关于凶器的说明(是已知存在凶器还是偶然发现)。

在此还需说明一个细节,笔者在让犯罪嫌疑人复述案情经过时,除非遇到必须理清的问题,否则不会打断犯罪嫌疑人的复述,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

1.人的记忆具有线条性质,如突然被打断,则有可能遗忘某关键信息,而不完整的信息恰是辩护工作最大的敌人;

2.让犯罪嫌疑人全面、完整复述,才能知道其对事情的整体看法,辩护律师突然的打断与更正,会不留痕迹地影响其对随后事实的陈述方式;

3.在犯罪嫌疑人说明的过程中统一记录,随后统一分析,辩护效果更好。

三、逐步回顾,了解讯问情况及所有问与答

在进行了上述第二个环节后,辩护律师对于案情的了解已具有一定深度,此时会见将进入一个动态的过程,开始了解现阶段已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情况。

讯问了多少次、每次问了什么、如何回答,系高度还原讯问过程的三个必问问题。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刑事犯罪,讯问了多少次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作用、地位以及与其他人员的联系程度;每次问了什么,可以归纳讯问的核心问题;而如何回答,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于其自身行为的态度。

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处理上述过程中,可根据情况推测办案机关的具体思路:

1.根据具体问题被问及的频率,推测本案的核心事实;

2.根据每次讯问时的新问题,推测本案同案犯(如存在)在讯问时说了什么内容,亦可据此了解办案机关所搜集的新证据。

四、综合归纳,对犯罪嫌疑人以往的回答情况作总结

即便涉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认罪的核心问题,犯罪嫌疑人在回答后,亦不了解其所作出的回答的法律意义。故在进行此环节时,辩护律师应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说的每一句话均可能形成笔录,且将来可能作为证据出示。

由于讯问将是整个刑事诉讼均会存在的环节,故辩护律师有必要在第一次会见时,便说明讯问的重要性以及对以往曾经进行的讯问回答情况进行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回答不好或不明确的地方,辩护律师应予以提出,并辅以涉案罪名的法律关系,告知其不同回答情况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时对于将来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亦应提前打好“预防针”,以免犯罪嫌疑人措手不及。

以上四点,为笔者理解的对于会见已经接触过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关键点,相信做好以上的环节,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较充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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