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看单位犯罪中刑事法律风险
胡寒冰: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金牙大状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这个周末可能每个人都过得不安稳,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使每个人都感觉到前所未有的愤怒。事件的起点是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之后舆论一片哗然,长生生物去年百白破疫苗事件还未出结果,又爆出这样问题,本次“问题疫苗”事件爆炸力不亚于当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药品的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每个人思考,为何药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为何政府监管部门在已查处情况下又管理缺失,为何一再考验对国产商品的信誉。上次“三鹿”倒下,蒙牛、伊犁至今仍在努力恢复国产商品的信誉,这次问题疫苗的爆出,恐怕国产疫苗的信誉将被打入谷底。
企业的经营存在各种法律风险,却很少有企业重视,往往在病入膏肓时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但这时往往木已成舟。笔者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分析监管部门、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政府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刑事罪名
本次“问题疫苗”事件爆发之前,长生生物已被原食药监总局在去年10月份在抽样检验中,发现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理,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开展飞行检查,再次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于7月18日才做出针对上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为该企业的监管部门,在对该企业调查期间再次曝出生产问题疫苗问题,监管部门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食药监药行罚[2017]16号)内容,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被认定为劣药,生产数量共253338支,违法所得共858840元,货值金额共861349.2元。长生生物生产金额或者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却未对违法线索进行移送,导致了长生生物再次违规生产。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可能涉及刑事罪名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长生生物有可能涉嫌的单位犯罪如下: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根据媒体报道,长生生物及其母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涉入了12起受(行)贿案(注:受贿和行贿主体相同只计算一次),内容多为该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地方经销商向当地负责疫苗采购的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推广费、回扣款,以获得疫苗的优先采购或更大的采购份额。笔者认为,如长生生物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商向有关防疫部门负责人行贿时,长生生物管理层对其有指示或暗示允许,则长生生物构成的是单位行贿罪,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商则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商将相关款项支付给防疫站或者疾病控制中心而不是由相关人员分得,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商则以对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笔者认为,疫苗企业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的行贿,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之前的判决书,长生生物工作人员及其代理商行贿后,司法机关只是追究了相关自然人的责任,而企业却安然无恙。本次事件发生后,不排除司法机关对企业全部行贿事实追究单位犯罪的可能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相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的罪名,本罪名是一般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也在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并不一定适用特别罪名,而是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关于假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关于劣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虽然本次检验结果尚未出来,然根据媒体报道,长生生物本次事件是违规使用了较大规格发酵罐生产,参照之前百白破因效价不合格而被认定为劣药,本次事件认定长生生物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可能证据不足。
生产、销售劣药罪为结果犯,需要出现一定危害结果,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由于该批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只是生产尚未销售,尚未有危害结果发生,根据目前的情况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明显证据不足。
故笔者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情况,针对企业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事实,目前较适合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涉案疫苗的金额尚未公开,是否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以官方公布金额为准。
三、直接责任人员涉及刑事罪名
目前我国对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根据目前情况,长生生物涉及的单位犯罪罪名属于双罚制,长生生物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承担罚金刑,而作为长生生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管理层、直接实施人员)则会按照单位犯罪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于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工作人员或区域代理商行贿行为的,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往往较轻。
四、其他罪名探讨
根据部分文章,有的人建议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本次事件中,虽然长生生物出售问题疫苗的行为极其恶劣,但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大杀器”,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慎重考虑。对其这个罪名,应当考虑社会的认可度以及当事人认知来适用,如果随意套用该罪名必然导致刑法打击的扩大化,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长生生物作为一个生产疫苗的企业,应当明白狂犬疫苗的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狂犬病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病死率几近100%。那些接种狂犬疫苗的都是有可能感染狂犬病毒的患者,如果长生生物因生产销售假货或不能达到效价的疫苗,导致患者感染狂犬病的,这无疑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经检验,虽然长生生物效价有问题,但仍然对狂犬病毒有效的,则不应当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胡寒冰
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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