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内容
商遴|服务 · 劳务派遣
导读: 劳务派遣,是指发生在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用工方式。一般的,由个体劳工在用工单位付出劳务事实,实际用工单位再向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随后再向个体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经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至上世纪90年代才在我国出现。劳务派遣具有服务灵活、用工灵活的特性,可跨地区,可跨行业,在应对社会失业或用工荒的问题上,能够起到一定的调和作用。其出现在我国的最初,就是为了缓解发生在90年代的那次下岗职工安置问题。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其实,“派遣”这个词并不适用于拿来解读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与法律关系在业务上的完全特征。采用“租赁”一词,才能够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从而使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关系得到法律解读。
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业务是包容的,为体现出维护劳务“租赁”过程中的劳工权益,特别在劳动报酬的问题上,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
另外,人社部相关司局曾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这是将劳务派遣抬升到国家政策与法律考量的高度,一个临工时代到来。同时标志着用工行业的一个服务新兴,有效的丰富了现代服务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这是我国针对劳务派遣作出的劳动法律说明的补充。
感恩语言
·
益友登门
·
商聆驿站
▽
· 初心:据实传播服务,尊重劳动价值,褒扬进步与积极。
· 标的:不忘公益作为,生态、文明、健康、积极、担当,共勉爱国,创造价值。
· 态度:商聆第三产业,挖掘时代力量,凝聚进步诸元,服务社会健行。
创作者 江卓新
来源 商驿公众号(ID:WX13631774733)
☞ ▬ · ▬ 欢迎 ☆ 关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