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三期:遗赠(第二篇)

继承协议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赠的问题。自然人在遗嘱中把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为遗赠。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继承协议

继承协议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关于被继承人的扶养、遗产的处置达成的协议。我们国家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只能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可不可以和继承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只能是遗赠,只能是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订立,与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不能订立,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订立的继承协议,这不属于遗赠,而是继承。在《民法典》制订中,许多学者都主张应该规定继承协议,许多国家立法都有规定,包括我也主张应当规定继承协议,有的叫继承契约、继承合同,最终我们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但实务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如何赡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财产最后由谁来继承,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这份协议,继承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比如被继承人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之间达成一份协议,被继承人跟某一个儿子生活在一起,将来把房子留给这个儿子,期间被继承人一直由这个儿子扶养,最后被继承人死亡了,那个儿子不干了,觉得房子应该有他的份额,法律没有规定继承协议,我是法定继承人,他也是法定继承人,为什么房子的份额没有我的?这种情况下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协议是否有效?这是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形式或契约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且继承协议里约定的相当于是你不尽扶养义务,不接受遗产放弃继承,而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以前是不能发生的,这是无效的,是不能放弃的,因此他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有效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利就相关的事项作出自己的处置,只要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这是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们法律没有规定,怎么来处理?我赞成是有效的,你怎么去说服法官?这种情况下律师们可以当成遗嘱来处理,因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在协议中签名了,被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还有被继承人的签名,这就属于自书遗嘱,你完全可以从遗嘱的角度上去争取它的有效性。继承协议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表意思表示。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继承人达成的协议没有被继承人签字,被继承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只是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赡养或者扶养被继承人,以及处置被继承人遗产的协议,这是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案例,一个老人身患重病,完全靠别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有几个子女,几个继承人商量老人怎么办?最后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由某个继承人照顾老人直至去世,老人现在的房产就归该继承人,大家都一致同意达成协议。协议内容老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反正老人没有签字,如果老人签字了就可以按照遗嘱来执行。继承人达成协议以后,大家就按照协议内容来执行,协议中约定了某一个继承人负责赡养,他就负担起了赡养义务。原来大家估计老人可能还能活三、五年,付出会很大,所以大家就同意了,结果养的时间不长,老人就去世了。这时候继承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人认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是:一是法定扶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不能说通过协议就没有扶养义务,仍然是有抚养义务的;二是放弃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财产分割以前,被继承人还没死亡就表示放弃继承,这是无效的。

大家需要考虑协议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份协议是放弃继承吗?它是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的吗?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是肯定不行的,我们要看真实性的内容。真实性的内容,实际上来讲,它并不是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来放弃继承,当事人不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之间协商的是怎么来履行义务,而不是如何不履行义务。比如老人需要日常照料,不可能大家一天都在这照料,肯定要指定某一个人固定照料老人,固定某一个人负责履行义务的时候,其他人不能不履行义务,这是怎么履行义务,怎么赡养老人的问题,所以不能说他这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和如何来履行义务,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搅合在一起。

这属于放弃继承吗?我认为这不属于放弃继承,它属于预先做出遗产分配的决定,它是把遗产的分配和义务的履行方式统筹来考虑。这样的协议我主张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而不能否定它的效力。比如某一个继承人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赡养义务,一直负责照料老人,履行完毕以后,其他继承人否定协议内容,这完全是违反了诚信原则,这是不讲信用的。我们法律强调诚信,这些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自主作出的决定,事后随意去推翻,这不符合道德要求,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刚才我说的案例,当事人之间原来想的是照料老人起码还得三、五年,结果时间不长老人就去世了,照料老人的继承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这么多的财产,心理上有些不公。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无效的问题,可以从公平的角度来适当的要求减少,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得到的遗产份额可以适当的少一点,因为你没有付出那么多,但是完全否定协议内容我觉得是不妥的。

有人主张这份协议是放弃继承,应当是无效的。放弃继承只能是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如果在继承开始以前就作出了放弃继承的决定,一直到遗产分割也没有提出否定这项决定,这仍然算是放弃继承,这个放弃是从继承开始时就放弃了。继承前作出而继承开始后你仍然认可延续下来,并没有推翻,只要你没有推翻原来的,那就等于认可你在继承开始以后放弃继承。

我刚才提到过,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遗产分割以后再放弃就不叫放弃继承,这是放弃所有权的问题。什么算遗产分割?因为放弃继承是跟债务有关系的,放弃继承就不承受债务,不需要负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比较好办,什么时候分割遗产是能确定的,一个人继承,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当然继承,从继承开始遗产就归属了继承人。如果是共同继承会存在什么时候分割的问题,如果是一个人继承,他不需要跟别人分,他可不可以放弃继承?他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必须是在继承开始,遗产分割以前。

单独继承时什么时候算遗产分割?人民法院报曾经有个案例,主张如果是一个人单独继承时,遗产如果是动产,继承人占有动产就是遗产分割了,遗产如果是不动产,继承人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那就算你取得遗产所有权,就等于遗产分割。如果你要放弃继承就不要占有这个东西,不要去办理登记,在此之前你表示放弃继承就可以。如果动产本来就在我手里,那你需要明确表示放弃。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协议三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遗赠扶养协议它在遗产处理上是具有优先效力的,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有遗赠扶养协议要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中没有处分的遗产,先按照遗嘱继承来继承,没有遗嘱继承的再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执行遗嘱涉及到的是遗赠。继承扶养协议基本上是一个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的事情,但是我觉得在我们不承认的情况下,如果有被继承人参与订立协议,可以考虑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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