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亿元的净利润又如何,有硬伤也得否!
发行人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报告期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已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主机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2018年度为21,000余台重型自卸汽车提供改装整体解决方案,占重型自卸汽车委改业务市场份额的11.41%左右。
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示意图如下:
以2019年1-9月为例,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规模快速增长,从最初的2000多万元跳跃至1.5亿元,尽管发行人的业务也是具有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可是:
如果一切经营的基础存在合规的疑问,存在基本资质要求的质疑,那么业绩的飘红是否也就没有本质的价值了呢?
问询问题
发行人前身驰田有限为大河工贸在十堰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7月,驰田有限累计为大河工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6,735万元。由于大河工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驰田有限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了在十堰农商行的6,735万元债务。
2018年3月9日,发行人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大河工贸及十堰市物协贸易有限公司、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鼎贸易有限公司、邓伟、顾红,要求清偿债务6,735万元,并归还借款80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8年11月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鄂03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河工贸将持有十堰农商行的1,495万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3,200万元,用于抵偿相应债务;发行人放弃对大河工贸全部债权中的2,700万元债权,并就该部分债权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大河工贸欠发行人的80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发行人对申请保全的大河工贸、邓伟、顾红的财产依法处置受偿,保全财产无法受偿的差额部分,由保证人十堰市物协贸易有限公司、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鼎贸易有限公司、邓伟、顾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个车位已交付给发行人;邓伟、顾红在太原市的两处住宅房产已过户至发行人名下;大河工贸持有的十堰农商行的1,495万股股份已经过户至发行人名下;十堰农商行的分红款已支付给发行人。发行人正在通过执行程序就大河工贸及相关方未支付部分进行追偿。
小兵先做个前情回顾:
发行人为别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人员提供了反担保,借款人没有钱还银行,于是发行人就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这是连带责任的本质,没有问题。发行人代偿之后,起诉借款人以及反担保人偿还债务,借款人偿还了一部分,后续的就豁免了债务,同时豁免了控股股东等人的担保责任。
发行人为什么要豁免控股股东的责任?要知道IPO拟上市公司不能吃一点亏的,这个审核重点要对未来的投资者负责的:
这个事情本身的起源并不复杂,只是后续的处理有些迷惑,小兵猜测很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锅,没有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企业都要上市了,控股股东持有那么多拟上市公司股份,就算是去借过桥资金也能把发行人的借款还上,如果这样操作,注册制审核理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而现在的操作结果,往大了说就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行为,直接触发了发行上市条件,神仙也救不了了。
三、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这个问题从本身来看,没有发现什么破绽,当天前两个问题也足以否决这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