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亿元的净利润又如何,有硬伤也得否!

发行人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报告期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已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主机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2018年度为21,000余台重型自卸汽车提供改装整体解决方案,占重型自卸汽车委改业务市场份额的11.41%左右。

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示意图如下:

以2019年1-9月为例,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根据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就是民用的专用重型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销售结构来看,渣土车以及环保车等占据了最重要的份额。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有两种,不管是怎样的叫法,其实说白了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是客户给底盘,一个是发行人自己购买底盘。
发行人操作一通后,发行人拿到底盘,一顿操作之后,就有了专用汽车的整车,然后再卖给国内那些知名的重型汽车企业,从2019年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来看,红岩、依维柯之类的都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小兵对这个行业不是那么了解,可是作为一个非专业素人的第一疑问是:这感觉也不是重型汽车的改装,这不就是直接生产吗?那么发行人拿的是改装的资质干的其实直接是生产的活,合法合规吗?从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来看,发行人感觉就是下游客户的一个委托加工厂,生产了整车之后给下游客户贴牌销售吗?这样的话,对于下游客户来说是合法合规的吗?
更何况,发行人取得的改装车生产资质还存在重大疑问!
尽管: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规模快速增长,从最初的2000多万元跳跃至1.5亿元,尽管发行人的业务也是具有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可是:

如果一切经营的基础存在合规的疑问,存在基本资质要求的质疑,那么业绩的飘红是否也就没有本质的价值了呢?

问询问题

一、驰田装备拟与国营江华机械厂联合组建合资公司,以该资产重组为由发行人取得了改装车生产资质,但江华机械厂未合资入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华机械厂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取得驰田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以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资质变更的审批是否以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股东为前提,审批时以组建合资公司为名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驰田有限股东,该变化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等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是否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资质更名、迁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4)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至驰田有限而未享有驰田有限股权或取得相关对价的事项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小兵下载了发行人的招股书,不过招股书对于国营江华机械厂合资以及资质变更的事项没有任何披露和描述,不知道是充分揭示说明的自信还是遮遮掩掩的讳莫如深,就不得而知了。
这件事情简单来说就是:重型汽车的改装生产行业是强监管行业(这个很好理解),发行人没有资质,就想跟一个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公司,然后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取得这个国有企业的资质。这样的操作理论上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中也确实有这样处理的,不过发行人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合资公司没有成立起来,然后发行人只是以这样的一个计划和名义取得了这个宝贵的资质。
于是,最简单的问题就来了:发行人这么操作,是不是欺骗了资质的审批机关拿到的资质呢?还有,这样人家国有企业把宝贵的资质给了你,结果股权没拿到,算不算重大国有资产历史?
发行人的业绩从2016年开始起步,后来有个爆发性的增长,显然主要就是靠这个资质,现在这个资质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和质疑,显然对企业的IPO会有着本质的影响。
二、发行人为大河工贸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为前述债务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之担保,发行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追偿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1月发行人为大河工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与提交给十堰农商行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向大河工贸提供担保存在前置条件是否属实;(2)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拥有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情况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3)发行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事项,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前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5)前期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追偿权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6)发行人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能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玉鸿是否知悉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前身驰田有限为大河工贸在十堰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7月,驰田有限累计为大河工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6,735万元。由于大河工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驰田有限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了在十堰农商行的6,735万元债务。

2018年3月9日,发行人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大河工贸及十堰市物协贸易有限公司、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鼎贸易有限公司、邓伟、顾红,要求清偿债务6,735万元,并归还借款80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8年11月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鄂03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河工贸将持有十堰农商行的1,495万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3,200万元,用于抵偿相应债务;发行人放弃对大河工贸全部债权中的2,700万元债权,并就该部分债权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大河工贸欠发行人的80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发行人对申请保全的大河工贸、邓伟、顾红的财产依法处置受偿,保全财产无法受偿的差额部分,由保证人十堰市物协贸易有限公司、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鼎贸易有限公司、邓伟、顾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个车位已交付给发行人;邓伟、顾红在太原市的两处住宅房产已过户至发行人名下;大河工贸持有的十堰农商行的1,495万股股份已经过户至发行人名下;十堰农商行的分红款已支付给发行人。发行人正在通过执行程序就大河工贸及相关方未支付部分进行追偿。

小兵先做个前情回顾:

发行人为别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人员提供了反担保,借款人没有钱还银行,于是发行人就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这是连带责任的本质,没有问题。发行人代偿之后,起诉借款人以及反担保人偿还债务,借款人偿还了一部分,后续的就豁免了债务,同时豁免了控股股东等人的担保责任。

发行人为什么要豁免控股股东的责任?要知道IPO拟上市公司不能吃一点亏的,这个审核重点要对未来的投资者负责的:

这个事情本身的起源并不复杂,只是后续的处理有些迷惑,小兵猜测很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锅,没有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企业都要上市了,控股股东持有那么多拟上市公司股份,就算是去借过桥资金也能把发行人的借款还上,如果这样操作,注册制审核理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而现在的操作结果,往大了说就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行为,直接触发了发行上市条件,神仙也救不了了。

三、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这个问题从本身来看,没有发现什么破绽,当天前两个问题也足以否决这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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