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下不同项目的分包款可以互抵吗?

中税经联 2021-08-31

有朋友问:去年底,我公司发生购进业务时,和商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百般推脱,最后还给我们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类似的情况遇到过很多次,我就不太明白,不管开普票还是专票,他们都需要缴税吧,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他们不愿意开专票,只想开普票呢?

我说:肯定是有区别的,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无缘无故的喜欢和厌恶。他们应该是出于以下考虑。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想适用免税就只能开普通发票。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四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如果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分钱增值税都不用缴。如果说有13万开普票,15万开专票,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15÷1.01×1%=0.14万元。
看起来虽然金额不大,但做生意是能省则省,只要多出钱,商家肯定是万般不情愿啊。
朋友问: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应该就没这个顾虑了吧?
我说:不能这么说,一般纳税人也有难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行为,一律不能开增值税专票,不能就同一征税项目部分业务开普票免税,部分业务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一旦开了专票口,免税优惠化乌有。
举例来说: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当月收入800万元,对于当月发生的收入800万元可以全部选择免税,也可以全部选择不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不允许800万元收入,其中400万元选择不免税开具专用发票,400万元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案例中的乙公司,如果给客户开专用发票,就只能选择放弃免税政策。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本来是提供免税服务的,为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可谓损失巨大。这种情况下,换成是你,你会愿意开专票吗?

朋友说:这样一说我也能理解了,但是我们公司还想用专票抵扣进项税呢,我们是不是有点吃亏。
我说:那你只能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让他给你开普票的同时价格优惠一些,这样就可以皆大欢喜了。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梅松讲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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