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通常不是“被告所在地”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地,就是身份证/户口簿上所登记的地址。
但在人员频繁流动的现代社会,还会有一个“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当“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要以“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经常居住地”是人们现在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以这个地方的法院作为诉讼审理法院,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参与诉讼更方便,更节约诉讼成本。
东莞就是一个典型的“外来人口城市”,有几百万“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人群。
举例:一个来东莞打拼的湖北人,要与户籍黑龙江的老公离婚。如果在东莞打官司,会非常方便。如果要去老公的户籍地打官司,从立案、诉前调解、开庭,至少要往返2趟。即使聘请律师,当事人也必须亲自出庭,两个人往返所需要的时间成本、交通和住宿成本都是巨大的。
要想在东莞打官司,我们便要想方设法证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东莞,即证明当事人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那么,东莞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要求是怎样的呢?作为一个经常跑立案的人,我以自己的立案经验,来分享一些证明“经常居住地”实务经验。
很多人认为没有居住证就无法顺利立案了,但实际上不是仅有居住证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至少有10种其他文件,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
我把相关材料的证明力从弱到强分为0-10分,按照东莞法院认可度分别打分。
可用于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据
一、居住证
证明力:10分
证据要求:有效期的居住证及之前办理的居住证
取得途径:公安调取办理居住证记录
二、社保购买记录
证明力:8分
证据要求:起诉前一年连续在法院所在地社保局购买社保的记录
取得途径:社保局调取购买社保记录
三、网购收货地址
证明力:8分
证据要求:一年前至今的网络购物收货记录
取得途径:网购网站截图
四、水电缴费清单
证明力:7分
证据要求:一年前开始的缴费单据
取得途径:电力局、自来水公司
五、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力:7分
证据要求:注册时间一年前,当事人为经营者
取得途径:市场监督局网站下载
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力:5分
证据要求:注册时间一年前,当事人为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
取得途径:市场监督局网站下载
七、租赁合同
证明力:6分
证据要求:签约时间在一年前
取得途径:物业房东
八、劳动合同
证明力:6分
证据要求:签约时间在一年前
取得途径:被告工作单位
九、物业居住证明
证明力:5分
证据要求:内容必须证明一年前在此不间断居住
取得途径:物业管理公司
十、村委、社区居住证明
证明力:5分
证据要求:内容必须证明一年前在此不间断居住
取得途径:村委、社区
十一、购房合同
证据力:4分
证据要求:购房合同签署日期一年前
取得途径:房管局
上述材料中,居住证的证明力最高,只此一个就足以搞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问题。因为居住证就是针对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时的一个凭证,只要提供东莞的居住证即可证明经常居住地为东莞。
目前东莞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续期才生效,过期的居住证已经失效,法院也不认可其证明力。此时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说明居住未满一年,而居住满一年后居住证就失效了,则要提供新旧居住证,或到公安局派出所打印过往居住证办理记录,才能解决这个“悖论”。
除了居住证之外的所有材料,都是在无法取得居住证时的plan B。
这些材料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但他们可以互相搭配以达到立案的证明力度,提供的材料越多,关联性越强,就越容易说服法院相信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并予以立案。
我为他们的证明力分别打了分,其中7分以上(社保购买记录、网购收货地址、水电缴费清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的都是从第三方系统调取的记录,很难造假,证据力度较高。
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购房合同的证明力不强,这些合同的内容常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偏差,比方说在一个地方买房不一定是用于居住。至于物业居住证明、村委、社区居住证明,也许找个熟人盖个章,就能制造一份出来,证明力比较低下。
通常,打分7分以上的材料,两个组合即可达到立案证明效果,最佳组合有“社保+物业居住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租赁合同+社保”等。5分以下的材料,就至少需要3个甚至更多,才能达到立案目的。比如“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单+物业居住证明”
举个叶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某单在第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民间借贷案件,我们提供了原告先后办理的两个居住证,但因为两个居住证办理时间断开超过一周,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要求我方补充提供居住证上地址的租赁合同、社保购买记录、购房合同或个体户营业执照,才能立案。
此时,租赁合同地址必须与居住证相符,营业执照也必须是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的不行。后来,我方补充提交了当事人的社保购买记录,顺利达成立案。
二院有个符合网络社会的新标准,除了合同、社保、水电费单据等相对传统的材料之外,还可接受网络购物的收货记录作为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据,如提供一段时间内淘宝上的收货地址在东莞二院管辖范围之内,该收货记录也可被接纳为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
三个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立案的时间不同(比如法院清案期),案由不同(二院的民间借贷要求新旧居住证断开时间不能超过一周),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以我个人感受,二院和三院对立案证明材料的要求相对更高,同样的证据,在一院足以立案,但在二院、三院就不够。建议大家尽量指导当事人多搜集相关证明材料,以尽快立案。
作者:你拾起了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