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努力获取的好东西,就是稀缺的吗?

文丨战小锤
看了几位老师近期讨论知识产权的文章,焦点在知识是否稀缺。
是否稀缺为什么重要呢?稀缺是指资源数量不足以满足全部人的全部欲望,为了解决稀缺物品谁可以使用的问题,就需要建立财产权。
我认为知识并不存在这种两个人行动上的冲突,一个人使用某个知识不影响别人使用,只能说利益上可能有不良影响。比如一个人使用 1+1=2 的知识,不会导致另一个人难以使用 1+1=2 的知识。因此知识不能建立财产权,否则反而会造成侵权。
对这一观点,有老师提出了下面二个质疑。
第一个质疑
稀缺的东西有两个特征:越多越好;获得它们要付出代价(因此也限制了其数量)。于是有老师说,知识越多越好,要获得知识或使用知识需要付出代价,这就说明知识是稀缺的。
这里有两个坑。
其一,知识越多越好,是指不同的知识。但当我们讨论知识产权时,我们指的是相同或相似的知识,是否应该确定谁有权使用。
比如,1+1=2 这个知识。如果这个知识是稀缺的,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一个人在用 1+1=2,另一个人说——你先等等,你把 1+1=2 给我,我有点急,我先算完你再算——你用完了没,快还给我——哎呀,不行,我们需要生产「更多的」1+1=2,那样大家就不用排队用了。
这个例子的荒谬和 1+1=2 是否简单是无关的,你可以把它脑补成任意复杂的知识。我们当然不需要「更多的」1+1=2,也不需要确定谁有权使用 1+1=2。
我们需要的是自己脑子里掌握 1+1=2,需要的是更多的写了 1+1=2 的纸、精通 1+1=2 的人才和计算器,只有这些东西才需要建立财产权。
其二,得到不稀缺的东西也可能要付出代价。因为不稀缺不代表你有,而得到你原本没有的东西需要采取行动,也就需要付出代价,还不一定能得到。
比如,吸气要用力,所以空气是稀缺的吗?空气的数量不够满足人的欲望吗?
吸气要用力,是因为远处的空气和吸进肺部的空气,就像原产地的水果和家里的水果一样,是不同质的。
笼统的空气,一般认为是不稀缺的,也没有谁会主张对空气有财产权。
我们只对自己吸进去的空气有财产权,对储气罐里的空气有财产权。这种权利不能扩张到大气层,乃至扩张到别人的肺里。
如果有谁用魔法,把你肺里的空气吸走了,他就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但是,他平常呼吸,不会侵犯你的财产权。
知识也是如此。
笼统的 1+1=2 的知识不稀缺,我们不需要「更多的」1+1=2 的知识。
但是,为了自己能知道、掌握或使用 1+1=2 的知识或这个知识的成果,为此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我们只对自己脑子里掌握的 1+1=2 的知识有财产权,对自己硬盘里的 1+1=2 的知识有财产权。人可以决定自己如何使用自己脑子里掌握的 1+1=2 的知识,但这种权利不能扩张到笼统的 1+1=2 的知识,乃至扩张到别人的脑子里。
即使两个人使用的知识的内容一样,都是 1+1=2,他们使用的分别是自己脑子里或硬盘里的知识,这是「两份内容相同的知识」,有相同的「值」,就像两份空气那样,不是同一个财产。脑子或硬盘是稀缺的,「值」不是。
当然,知识与空气有很多不同,比如空气不是人创造的,学习比日常呼吸困难得多,也没有知识的大气层。上面的讨论只是想说明,不稀缺的东西也很可能要付出代价才能得到。因此,知识需要付出代价才能获得,不能说明知识是稀缺的。
另一点与空气不同的是,知识无法单独存在,某人掌握的知识也无法单独被破坏或偷走。只有当我们影响了某人的脑子、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破坏了他的计算器、偷走了他的草稿纸……通过这些原本就是侵权的行为,我们才能侵犯他对自己掌握的 1+1=2 的知识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要么是不存在的(对笼统的知识),要么是不需要单独保护的权利(对某人掌握的知识)。
第二个质疑
有老师指出,你用不影响我用,不是知识不稀缺,而是没有竞用性(也叫竞争性,我觉得竞用性的说法更直观)。
比如,海边指路的灯塔发出的光大家都能看到,不会因为多一条船经过就需要多一个灯塔。灯塔是你用不影响我用的,没有竞用性,但是是稀缺的,有财产权的。
一般认为,有竞用性的东西必然稀缺,但稀缺的东西未必有竞用性。因此,没有竞用性——你用不影响我用——不能说明知识不稀缺。
这里也有两个坑。
其一,竞用性虽然说的是「用」,但其实说的是享受好处。
一个过路的人享受灯塔的指路功能,由于已经看到了光,他不需要「掌握」灯塔,就像一个人欣赏美女的脸并不需要掌握她的脸。两个过路的人都觉得自己不需要掌握灯塔,他们之间当然你享受不影响我享受。
只有掌握资源,或者说「支配」,才会遇到稀缺资源需要确定谁来掌握的问题,才需要建立财产权。比如改造灯塔,开灯关灯,给美女化妆,这些才需要建立财产权。
那么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是什么情形呢?是掌握知识,是真的要去使用知识,而不是享受别人使用知识带来的好处。
比如你听到一首歌,感到心情愉悦。「感到心情愉悦」有没有侵犯歌手的权利呢,这不是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内容。
其二,这个灯塔的例子恰好出现了知识:灯塔发出的光蕴含的指路信息。那么,已经发出的光和其中蕴含的信息,是灯塔的主人掌握的财产吗?
知识产权问题所关心的内容,不是谁可以掌握灯塔,而是谁可以掌握和使用灯塔发出的光蕴含的指路信息。
稀缺的是灯塔和灯塔主人的开灯服务——知识服务,不是已经看到的光和其中蕴含的指路信息——知识本身。
由于灯塔的例子里出现了知识,需要分析灯塔和知识两者的财产权,可能有的读者觉得有点绕,我再捋一遍:
灯塔和灯塔主人的开灯服务,是稀缺的,有财产权。过路的人享受灯塔的指路功能,不需要掌握灯塔,所以灯塔和开灯服务没有竞用性。
灯塔已经发出的光蕴含的指路信息,是知识,是不稀缺的,也不在灯塔主人的掌握之下,没有财产权。两个过路的人需要掌握知识,互不影响,这是知识没有稀缺性,而不仅仅是没有竞用性。两个过路的人分别对自己掌握到的知识有财产权。
如果灯塔主人得到了新的技术,可以保证只有付费的人能看到指路信息,也不能改变已经发出的光蕴含的指路信息不稀缺的事实。
我恰好写过一篇《灯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启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次条。
有朋友说,如果知识不稀缺,为什么那么不明显呢?对呀,为什么会产生这两个质疑呢?可能是因为思考的习惯不同。
竞用性这个概念,是主流经济学为了解释私有物品、公共物品的差别而产生的几个概念中的一个。但是这些概念,和人们自己建立财产权的原因是无关的,主流经济学不会从那个方向思考。
如果是奥派经济学,会问,你的目的是什么,为此你需要掌握什么东西?你们俩想掌握的是同一个东西吗?别人什么样的行为会妨碍你对这个东西的掌握,以致妨碍你实现那个目的?
奥派经济学也叫人的行动学,认为经济学研究的是人的行动。如果你不考虑一个人的目的,不考虑他需要使用哪些东西和如何行动,就不会明白行动是否可能出现冲突,也不会明白财产权在物理上的边界应该怎样划分。
所以就出现了,一个知识和更多知识的混淆,笼统的知识和掌握的知识的混淆,自己掌握某物和享受别人使用某物带来的好处的混淆,知识服务和知识的混淆。
我认同奥派经济学,是因为奥派经济学的思考方法符合我对真实有效的追求,而不是因为它的结论碰巧符合我的观念。相反,它改变了我的一些观念,比如知识产权的观念。

题图:James McNeill Whistler, The Sweet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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