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卫健委等五部委: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水体〔2021〕19号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报送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了《通知》。
  问:请问《通知》的制定过程如何?
  答: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邀请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负责人、行业专家等,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梳理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商讨对策措施;组织有关专家与二十多个省五百余家定点医院视频连线,深入了解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实际情况;通过电子问卷“云调研”千余家医院及一千五百多名基层环境监管人员,广泛听取了一线同志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1月,《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凝聚各方共识。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全文共三部分内容。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对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提出了完善设施的时限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前要确保污水安全处理。针对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提出管网排查等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从排污许可管理、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人员防护等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日常管理要求。强调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三是认真落实各方责任。依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方责任,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自2022年起,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每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问:《通知》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短板弱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通知》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出为医疗机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问: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
  答:一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推动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推动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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