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评价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1)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现状评价的要求,和以前的版本相比有了不少的变化。

最明显的变化就是需要现状评价的情况减少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需要,除了在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类别为严重的三年进行一次的现状评价,还有几种情景。

以前规定三种情景:发生事故、申请或者换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景,当然最后一种是开放性条款,现在是根据(国发【2014】27号)文件去掉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这一种。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取消。

既然安全许可都已经取消了,自然也就没有了安全许可证,这种情景自然也就消失了,这也是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持一致。

另一个变化就是监管部门的变化,开放性条款就更改为国家卫建委。

进行现状评价的承担单位和以前一样,必须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也就意味着现状评价必须是“有证”的单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没有这个证的,必须外委不能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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