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之设计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设施是经营生产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其质量好坏和设计有很大的关系,安全设施设计为后续的施工、运行都是技术依据,如果设计质量不行,也就决定了设施安全无法保证。
因此,安全生产法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设计的质量负责,是合理的。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应该由设计单位和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只有这样,才能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设计工作,加强对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万无一失。
这一条还有一层意思,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单位也要对审查结果负责。
列出的这几项都是《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这种审查是一种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已经落实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这种审查是合规性审查,只有符合了规定就可以通过审查,没有规定要求的内容,比如说方案是否经济、工艺合理性这样的问题不会考虑。
不是不审查,而是不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审查,在初步设计的审查中可是重点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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