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推到老人致伤残,养老院如何处置可免责丨官司案例003
文末有彩蛋~
案件概述
上海一家养老院内,老人A在房间推到了老人B导致骨折住院治疗。后老人B将老人A和养老院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老人A及其之子家属D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在老人A与其家属无法足额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信息
原告: 老人A及其家属D(一审被告)
被告: 老人B(一审原告)与养老院(一审被告)
案发时间:2017年
判决时间:2019年
案发地区:上海市
案件争议焦点: 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
是否二审: 一审被告老人A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原告、被告以及受害者信息本文省略)
案件经过
老人A与老人B均居住在被告养老院同一房间内,老人A的护理级别为三级护理。2017年12月7日,老人A之女家属C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报警,报案内容为:XX养老院内,老人被推倒。
根据养老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光盘,视频录像中显示,可以反映出老人A由房间内突然向房间外摔倒在了走廊上,在老人A摔倒后有一名人员从走廊跑过来将老人A扶起来,老人B从房间内走出来并用手指着老人A。老人A被推倒时养老院保安E在现场,当时保安E正在巡视,看到老人A在门口被推倒了,马上过去把她扶起来。然后保安E就开始指责推她的那个老人B,但老人B还不知错,霸道得很。
2017年12月7日,老人A被送入上海市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为:老年女性患者,被推摔伤后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老人A于2017年12月18日出院。出院情况为:患者一般情况可,无特殊不适主诉。老人A于2018年11月26日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沪0107民特42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家属C为老人A的监护人。
后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申请依法对老人A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损失总额
医疗费24801.29元、残疾赔偿金102051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974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50元、鉴定费255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合计173692.29元。
一审判决
1、对于2017年12月7日老人A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当时老人A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各方的陈述意见,老人B主张在事发时老人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说法,缺乏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同样无法显示出老人A在事发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认定在事发时老人A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本案中,根据本院在认证阶段所作的认定,老人A在2017年12月7日将老人B推倒,致老人B摔倒受伤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已在认证阶段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老人A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对于老人A家属D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在认证阶段所作的认定,老人B以老人A在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老人A家属D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4、综合几方面的分析,本院认为,养老院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方面,故对老人B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养老院责任
对于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了分析:
第一方面,事前的防范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证明在事发前老人A曾多次与房间内其他老人发生争执,老人A也否认曾与他人之间存在矛盾,故本院对老人A的上述诉称意见难以采纳,难以认定养老院在这一方面上存在安排上的疏漏或者未注意到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方面,养老服务的内涵。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和本院在认证阶段所作的论述,在事发之前,老人A与老人B都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存在特别需要他人“监护”这一说法,养老院提供的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养老服务,这种服务的内容当然包含了护理等内容,养老机构通过收取服务费用的方式将一部分原本需要由家属担负的照顾、护理等任务转而由养老机构来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老人的监护责任完全地转移给了养老院。本院认为,不应当苛求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时时刻刻在老人A和老人B的身边。
第三方面,视频中体现事发后的处置。首先,从视频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发现老人B摔倒在地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马上赶到了老人B身边,将老人B扶起来坐在了椅子上。本院认为,养老院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的处置是及时的。其次,从视频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养老院的工作人员还将老人A劝开,防止老人A与老人B之间再次产生争执。本院认为,养老院对于危险的控制也是有效的,避免再次发生争执或者纠纷。最后,在老人B坐在椅子上之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也在原告的身边,照看老人B,防止老人B可能出现的二次伤害。本院认为,从视频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养老院在这些处置过程中,是妥当的,并不存在过错。
第四方面,事发后的通知和处理。老人B认可养老院在事发后通知了家属,从视频中事发的时间和老人B被送医治疗的时间来看,时间间隔比较短,并未延误老人B的治疗。从证据的保留上来看,养老院提供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保留了重要的证据,从而使得本案中关键的事发经过能够得到部分的还原,为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本院亦难言养老院在事后的通知和处理方面存在疏失,养老院不存在过错。
最后,分享一段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如“情诗”般动人的言辞: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像家属D这样的中青年难以在兼顾工作、生活压力的同时很好地照料母亲,为了让像老人A和老人B这样的长辈能更好地得到照顾和护理,国家加大力度推动养老服务等各项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让像老人A和老人B这样的老人能安享晚年,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让像家属D这样的社会中坚力量能更好地建设国家,提升自我价值,这样的制度是同时增加了老人A、老人B和家属D的幸福感和满足感。这样的制度设计绝不是让小辈将长辈送入养老院后完全地转移掉了“监护职责”,对长辈不闻不问,其实在养老院中的老年人更需要家属的关心,更需要家属在精神上的付出和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