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同过同罚”?别闹了,当学校是法院啊?
文/虹野
现实中常有老师对违反纪律但成绩较好或自己较喜欢的学生“睁一眼闭一眼”,而在同样违纪时,却对成绩不好的学生或者不喜欢的学生施加重罚。
毫不意外,一些家长开始意识到教育惩戒可能会被滥用,有意思的是他们不担心被滥用会给自己孩子带来的后果,也不想着如何避免惩戒权被滥用,而是拉所有孩子下水,大有“要死大家一起死”的劲头。
教育惩戒“一视同仁”注定是“镜中花,水中月”
惩戒规则第五条(三)规定: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显然如何惩戒学生,惩戒的程度并不是根据学生犯的错误,而是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方式。这意味着如果迟到了,瘦弱的学生可能是“罚站”,而强壮的可能被“罚跑”;不交作业,学习差的同学可能会被罚抄,学习好的同学可能仅仅会被点名警告;和同学发生冲突,觉得自己没有错的同学可能会被“闭门思过”,而及时“认怂”的学生可能仅仅被批评……
教育惩戒不同于法院判决,同过同罚
显然,教育惩戒不同于法院判决,教育惩戒更依赖于对学生实际生理、心理、认知的评价,而法院才更依赖于对行为的判断。家长们想让学校在教育惩戒中“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个不可能并不是“不想”,而是做不到。毕竟教育惩戒本身就不支持“同过同罚”,可以说在教育惩戒中简单的一视同仁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同样,学校根本没有办法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判断一个学生的行为背后究竟是什么样的动机,更无法评估惩罚会给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罚孩子,而是为了约束老师
困住你的并不是迷茫
而是
患得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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