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松等17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等犯罪一案宣判
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李雪松等17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雪松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四万元。对范宏等16名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雪松开始接手经营洛阳自由空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欢乐天地动漫城(上百游戏厅)、捷佳游戏厅;2012年12月,李雪松又设立洛阳隆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西工区新华书店负一楼开设隆尊游戏厅。上述三处电子游戏厅,非法设置捕鱼机、翻牌机、黑红梅方、转灯机、名将等多种赌博机进行赌博的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关建伟、范宏、李凯鹏、黄术玲、潘云水、孙奇鹏、付明凤、冯大丽、郭迎杰、贾小峰、申俊峰、段新博、赵予中和陈勇(另案处理)、金宝磊、马儒锋(另案处理)等人在游戏厅内从事管理、统计非法收入、“看场子”等违法犯罪活动。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李雪松等人组织多人赴澳门赌博,通过“洗码”、“退码”等方式抽头渔利,且涉赌资金巨大。逐步形成以李雪松为首要分子,关建伟、范宏、金宝磊、李凯鹏、陈勇为重要成员,郭迎杰、马儒锋、贾小峰、申俊峰、段新博、黄术玲、潘云水、付明凤、冯大丽、孙奇鹏、赵予中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抢劫、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妨害作证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在该犯罪集团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开始通过借款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或介绍他人到澳门赌博并提供赌博筹码等方式,致使多名受害人形成对李雪松个人的债务关系。之后李雪松再安排其团伙成员,通过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强行侵占被害人的房产、公司资产等财产。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洛阳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雪松等15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犯罪集团,成员人数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有组织的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春强、曹长雨各仅临时参与一起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根据1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稿:李伟强
编辑: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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