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想起来心就痛某个入室盗窃转抢劫...

某个入室盗窃转抢劫杀人案,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想起来就心痛。
一、这个案件有以下几个情节:
1.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供述,其在案发当天晚上,骑着共享自行车,在某栋搭有建筑竹架的房屋边遇到一名黑衣人,就协商从建筑竹架上天台,进入主人家偷窃。两人在天台上等主人家入睡,从天台的门进入主人家,在一楼找不到财物,黑衣人就在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
2.两人一起进入主人家卧室,主人翻身,两人以为主人发现,黑衣人用刀朝男主人的脖子砍去,看到女主人好像醒来,又向女人砍了几刀,然后逃离。黑衣人带走那把菜刀,被告人手机掉到主人家床上,因此案发。
3.第二次笔录,被告人供述没有黑衣人的存在,是自己行凶,之后的几次供述虽然对于行凶过程的供述不一致,但都没有再供述黑衣人的存在。那把作案工具菜刀没有找到,到底是第一次供述被黑衣人带走,还是之后供述仍在垃圾桶被清理掉了?在天台上还有两个不知名的烟蒂。
4.被害人被砍之后并未当场死亡,而是挣扎着起来,打开楼下电控卷帘门,追到门口到地,邻居看到之后将他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这个案件在一审二审存在三个问题。
1.公诉机关虽然把被告人的第一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是,一二审庭审期间,公诉人并未将被告人的第一份笔录作为证据举证,而辩护人也均未提出这份证据,法院竟然没有要求公诉人对这份证据进行举证。
2.对于进入主人家的天台上收集的陌生人的烟蒂,公诉人未作出任何说明,辩护人也未对此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3.对于没有找到作案工具这一情节,公诉机关主张用超市里购买的菜刀让被告人辨认出来的菜刀,就是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一样。
三、这个案件死刑复核中存在几个问题。
1.我第一次去北京找最高法死刑复核的经办法官,他和书记员收了我的第一份死刑复核的辩护意见,并简单对我作了一份的笔录,把我的主要辩护观点记录下来。我感觉这个案件极有可能不核准。最大的理由是没有找到作案工具,并且有被告人的第一份笔录和两个陌生人的烟蒂。但没想到,最高法的经办法官虽然听取了我的意见,却没有对这几个意见作出评价。
2.我在北京回来之后,又用邮寄的方式向经办法官邮寄了三份补充法律意见,从程序上分析,公诉机关一二审没有把被告人第一份笔录作为证据举证,这可是证明被告人不是凶手的有利证据,按照刑诉法规定,公诉机关应当举证。程序存在问题。而且被告人家属有部分赔偿款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属于事实不清。最后一份补充意见,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分析,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在抢劫杀人案中,是不判决赔偿的。但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已经赔偿了丧葬费和医药费部分款项,属于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我以为,这个案件稳稳地不会核准死刑。没想到,最高法在我第一次到北京之后就作出了核准死刑的决定,只是死刑决定到执行死刑后才通过一审法院送达给我。我发现,我第二次到第四次提交的法律意见,虽然最高法已经收到,经办法官甚至不予理睬。
我心痛,并不仅仅因为被告人被核准死刑,还因为经办法官至少应当阅读我的第二份第三份第四份法律意见,并对所有四份法律意见的观点进行辩驳,说明不支持我辩护观点的理由,哪怕只是“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空洞的辩驳。
最高法的经办法官对生命的无视,让我心痛!
刑事律师,真心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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