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 402 条、403 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这一重要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合同仅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402 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之时知道代理人是为本人签订合同,合同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但是,为从事代理活动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应当仅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应及于合同外的其他人。因此,第 402 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 403 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并不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认为代理人就是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但是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发生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利益得不到实现时,代理人履行披露义务后,本人享有介入权,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享有选择本人承担合同义务与责任的权利,第三人一旦选择本人作为相对人,本人也要受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约束。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与他订立合同的人是在为本人利益行事,本人却可以据此合同对他享有权利,反之,第三人也可以将合同外的本人作为相对人起诉。可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在 403 条中体现得更为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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