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单方将其职权概括转让或委托他人
【司法观点】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
【基本案情】
(一)案情简介
物资储备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物资集团公司占股32%,金伍岳公司占股22%,康恒公司占股19%,成通公司占股18%,瀚庐公司占股9%。物资储备 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在袁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的2016年12月23日,袁某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物资储备公司董事丁某某代其行使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7日,丁某某带领部分人员,将原保管于物资储备公司公章强行占有。2017年1月18日,丁某某持物资储备公司的公章,与物资集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因物资集团公司已经以保证人身份替物资储备公司支付部分银行借款,或其可能需要承担物资储备公司部分银行债务的责任,物资储备公司将其对鑫悦煤炭公司27410.57万债权权利转让给物资集团公司,该《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物资集团公司向鑫悦煤炭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二)诉辨请求
物资储备公司股东之一金伍岳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资储备公司与物资集团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均无效。
【案件争议】
一是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
二是金伍岳公司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通知书》无效。
【观点解析】
(一)要件事实层面分析
1、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之时,应当依据程序规定让渡权利或进行改选
首先,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如果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因此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职时,其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违反《 公司法》规定。
其次,在未经公司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袁某某向丁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物资储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系将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让渡给丁某某。
另,由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物资集团公司明知上述情形,无权主张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且由于丁某某属于无权代表,《债权转让合同》不能代表物资储备公司的真实意思。
综上,参照上述《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袁某让渡董事长职权的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相对人物资集团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知晓丁某的职权系袁某单方让渡取得,无权主张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2、金伍岳公司具备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首先,根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先履行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不履行上述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其次,袁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丁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丁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取得物资储备公司公章;2017年1月18日,丁某某持物资储备公司的公章,与物资集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2017年4月8日,物资集团公司根据该合同提起仲裁,向鑫悦煤炭公司主张其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受让的债权。上述情形应属上述《 公司法》条文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之情形。
综上,参照《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构成及例外情况,鉴于金伍岳公司作为物资储备公司的股东,且具备情况紧急的要件构成,因此,金伍公司有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使用的前置条件直接为了物资储备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二)结论
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袁某向丁某让渡权力的委托行为无效,且相对人并不能主张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且金伍公司有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使用的前置条件直接为了物资储备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法律规定及事实,鉴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公司董事长概括转让职权的行为无效,足以触发原告行使请求权及形成权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据此,再审法院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通知书》无效。
原创作者:刘律师
现执业于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长期致力于商事合同及公司法商治理工作,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合同管理、投融资方案、股权方案、尽职调查、争议解决方案设计及其他商事专项法律事务。
原创作者单位: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