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为分公司购买的设备,进项我公司能否抵扣?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是一般纳税人,拥有一分公司甲公司。2019年4月,甲公司向购进一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甲公司从事服务业,增值税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我公司出面与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我公司,但设备却由甲公司使用。这台设备的进项税额,我公司能否抵扣?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您好!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法人主体间设立民事关系的协议。甲公司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无资格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你公司作为总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支付货款的交易行为是正常并且合法的,没有毛病,为此不必担心。

所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确的,你公司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上的“所有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从增值税来看,这台设备其实不是你公司的,但却抵扣了进项,这是否是一个增值税的漏洞呢?

答案是否定的。

当你公司购买设备后,再将机器调拨给甲公司使用,其实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间设备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构成了将设备无偿赠送给甲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提供给甲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此时,应该视同销售,计增值税销项。

一进一销,增值税上并无漏洞,并不增加税负。

当然,如果不进行该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理,就会形成增值税的漏洞,但这类问题属于偷税的违法行为。

在对所有权的理解上,增值税与所得税不同,它不局限于法人之间,所有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

在面对总分公司时,会计必须明白:总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但却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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