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局做出滞、补、罚的决定,会计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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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接受税局稽查,检查人员发现我公司累计向老板关联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累计5000万元,没有申报印花税,遂作出了滞补罚的决定,按借款合同万分之0.5的税率补税,5000万元×0.005%=2500元。很郁闷....

虽然印花税税率低、补税金额小,但这样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因为20世纪80年代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只认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行为,不认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所以,印花税没有把非金融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包含在征税范围内,即使到了今天,该合同也不能被征印花税。

契税因为对普通企业而言,不属于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所以,出现风险的概率也比较大。

甲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成本价拍得一处工业用地,用以扩大生产规模,支付土地出让全2000万元,地方政府给子出让金返还1500万元,公司同时按规定和协议向周围农民支付赔偿款600万元。会计和老板都认为,企业实际的购地款为500万元,所以,按500万元计算缴纳了契税。

两年后,稽查在检查中却提出了不同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首先,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合法的返还渠道,否则招拍挂岂不是成为了摆设?所以,地方政府的返还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政府补贴行为,补贴款属于收入,不能冲减土地成本,所以,1500万元不能冲减契税计税基础;

其次,支付给农民的赔偿款600万元,也属于企业获得国有土地的代价。可以这理解:如果赔偿是由政府赔偿,则该赔偿款本应计入出让金之内,导致出让金增加600万元。现在由企业直接赔偿,没有计入出让金金颏,所以,计算契税时,也应加入到出让金之中。

地税检查人员的处理是符合契税政策的。

财税[2004]134号文与国税函[2009]603号文,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基础定义为取得土地付出的全部经济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岀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竟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补充和明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士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上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但要注意,“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这个开发成本不能直接按字面理解,凡是前期开发成本都要计征契税,只能是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的开发成本才不能扣除,这一般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公司进行的士地前期开发,该成本要么计入土地出让金、要么直接向土地开发公司支付,都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但房地产公司自己购入土地自己进行开发,与土地所有权转让无关,则不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

所以,税局检查要求按出让金与赔偿款的合计数,即2000万元+600万元=2600万元计算契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故土地应纳契税2600万元*3%=78万元。这属于企业少申报的行为,应补税(1500+600)*3%=63万元、追补缴滞纳金,并被处以50%计30多万元的罚款,这一事件导致企业总体滞补罚金额上百万元。

这类处理结果,大大出乎企业的意料,所以契税,“人小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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