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融资租赁设备可否享受 500 万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粉丝来信
(广西“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按这个公告,说明分期付款(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吧? 为什么有个讲课的老师说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扣除?我有些困惑,您比较权威,所以想听听您的解答!如果可以扣除,应该按怎么金额扣除?是按每期付款金额还是按固定资产总价?谢谢!
(遵义“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我单位近期购进一台100多万的汽车,想一次性进当期费用降低所得税,但购车方式采取的是租购,也就是现在车子是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户,三年租期满后才能转为我们的公司户头,这种方式的购买可以进我公司的当期费用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广西“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你说的国税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购入500 万以下设备可以直接税前扣除问题。
其中: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以上确实没有提到“融资租赁”二字,讲课老师的说法出处大概如此。
但该老师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在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
融资租赁属于变相分期付款的一种形式,所以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总的资产价值。
假设一套设备,未确认融资费用为 50 万,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50,则固定资产确认 400 万。
会计科目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5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50
为此,应按 400 万确认资产价值,即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400 万。
遵义“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参考以上解释处理。
希望我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再次谢谢你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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