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介绍客户获得积分可兑换商品的纳税处理
粉丝来信
(河北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现有件事情想请教您,请你在百忙之中给予指教。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二级子公司,主要开展大宗建材物资购销业务,自主搭建了一个网络招投标平台,主要用于集团内部使用。目前我公司在该网络平台上设置了积分商城版块,想把平台推广到集团外部社会上其他单位使用,从中收取服务费(对中标供应商或购买平台会员服务的企业收取服务费),为了加大推广力度,我公司拟对向社会上其他单位推广使用平台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个人(企业内外部人员不限)实施送积分(拟按创造收益的10%-30%),且此积分仅可在我平台积分商城中换购礼品(礼品为我公司外购的)。请问:
(1)针对推广人员兑换的我公司直接购买的礼品,我们是否能直接记入销售费用?
(2)我公司能抵扣购买礼品相应的进项税吗?
(3)我公司兑换出去礼品视同销售吗?
(4)实施此积分兑换礼品我公司涉及缴纳哪些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5)兑换礼品的推介人员涉及个税吗?他的个税我公司需做处理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就你咨询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关于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视同销售。
这里是说只有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所谓无偿是指没有任何先决条件,就是白送的意思。而你们给客户的积分换商品,前提是为你们提供了居间服务,若不提供这种服务就不能得到这种待遇。为此,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即可。与销售费用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在这里仅举两个地区的税务局类似解释供参考和佐证。
①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问题四解释,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②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解释,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关于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换购商品一方面计入“销售费用”,一方面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规定,如果奖品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3)兑换礼品的推介人员涉及个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