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电力局给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单,增值税怎么核算?

粉丝来信

(武汉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我单位是一家化工企业,主营液氨等化学原材料,现为另一家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电力局给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单,增值税怎么核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 “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 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 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 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司若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 的,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以分割 单中贵司承担的电费对应的进项做抵扣,不属于贵司的部分进项需要做相应转出。
若不属于分摊的形式的,贵司提供供电可参照“转售”行为,需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对方,贵司 拿到的电力局发票正常做进项抵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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