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转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的业务可否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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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的粉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开具了专用发票,又不违反上述第八条的四项限制性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然并卵。
在这里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正常开具了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仅依据上述政策是不够的。
企业税率前后发生变化的,开具发票时的税率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当时税率为准。你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经营业务执行的是3%税率,不准开具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并没有实现经营收入,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则这些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曾经产生过销售收入,则当时为简易税率征收,这个期间购买的设备等,补开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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