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母子公司合作对外捐赠的税收处理
粉丝来信
(甘肃“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请教您关于公益性捐赠的一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指教。A为母公司,B 为A的全资子公司。A 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捐赠合同由A 母公司、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大学国际与地区研究院三方共同签订。
问题:
(1)A 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母公司出,捐赠发票开入母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A 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 B 全资子公司出,捐赠发票开入母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B 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A 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 B 全资子公司出,捐赠发票开入B 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B 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房老师在百忙中给予指教,不甚感激!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作为一个职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起码的常识性知识,就你咨询的问题来看,你也太需要业务深造,而且时不我待。
母公司出资捐赠,发票名头也开给了母公司,我实在不知道这与子公司有什么瓜葛,更不无法理解你这么问,想表达什么?
母公司取得了捐赠发票,从税收性质上就属于母公司的支出,应由母公司享受公益性捐赠待遇。
虽然子公司出资金,也属于垫资行为,与母公司之间属于往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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