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等非货币投资入股增值税解析
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要征增值税了。
我们先重温一营业税时代不征税的规定(财税【2002】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说明在营业税时代,包括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从税收政策看,一个行为要被征税,有两个基本的“途径”,一是“属于应税行为”,二是“视同于应税行为”,才会被征税、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可以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经济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相同。亦即,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营业税与增值税是相同的——“行为+取得经济利益”。
土地被投资到企业,是一个投资行为,既不是赠送行为,也不是收入行为。取得股权,股权只代表未来收回此投资的权力,收回投资可能有溢价、也可能有亏损,这就是财税文件强调的“共担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可以不将取得股权,理解为一获得一项经济利益,它只代表你投了资,只是你土地换回的一个字据而已。
所以,不将取得股权理解为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有道理的。
同理,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因为股权既不是金融商品,也不是无形资产,理由几乎是一样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中,就有“将货物用于投资”。为什么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取得有限公司股权不被理解为经济利益,本身不属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只针对“单位和个体户”,它们用货物作价投资,要交增值税。但是,自然人如果用货物作价投资,既不是应税行为,也不是视同销售行为,所以不交增值税,被理解为实物投资。
按上述理由,用土地投资本身不征增值税。
再看营改增。
营改增的视同销售,除对财税的授权外,主要有两条,一是无偿提供服务,它只针对单位和个体户;二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无偿转让,对单位和个人都视同销售。此时,其规定与营业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是有区别的。无偿赠送只适用于赠送行为,而它不管赠送还是投资,只要无偿转让了,就征税。
所以,以土地出资,营改增后税收政策也就简单了,两个字“征税”。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征税,理由就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
同时,如果是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按财税【2016】47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5%简易计税并且可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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