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患病,因未装起搏器、未切脚趾被拒赔10万元,法院:乱抠字眼
人活一世,都有生老病死,虽然人们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但是随着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先进,重大疾病的治愈率也越来越高,如果人们能在癌症初期就接受合适的治疗,5年的存活率甚至可以达到100%,可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前腿就是要有充足的费用。
虽然重疾不是绝症,但是它需要花钱,因为没有钱治病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的人们不在少数,因此人们买了保险之后,便可以减少此类经济上的负担。
糖尿病是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常见病和高发病,成为继心脑血管疾病、肿瘤之后第三大威胁人们健康的疾病,在2019年,中国患糖尿病的人数约为1.16亿,居世界首位,无论男女老少,都有可能患此类型的疾病。
孩子患病,因未装起搏器、未切脚趾被拒赔10万元,法院:乱抠字眼
01真实案例
在2014年5月份,汪某为自己的儿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以及重疾险,其中重疾险的保额为10万元。
在2014年9月份,汪某的儿子身体突发不适,于是便带其前往医院检查,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之后,孩子最终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自9月6号起,开始长期使用胰岛素维持身体平衡,已超过180天。
汪某在儿子患病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核查之后,以汪某的孩子所患的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因此不能为其理赔保险金。
汪某不服,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孩子患病,因未装起搏器、未切脚趾被拒赔10万元,法院:乱抠字眼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汪某的孩子虽然患有一型糖尿病,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一型糖尿病约定中明确指出: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需要已经接受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已经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需切除一个脚趾”。
汪某的儿子的疾病程度未达到因需要已经接受治疗,也未因为严重的心律失常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者因为坏疽切除至少一个脚趾,因此就意味着其未达到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我公司不能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汪某的儿子所患的糖尿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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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查看各种关于糖尿病的文献来看,并没有严重的一型糖尿病之说,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该条款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
从条款约定来看“因需要已经接受下列治疗······”,“因需要”并不是理赔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也未证明在汪某投保的时候,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向其进行详尽的告知。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汪某的儿子已经长期使用胰岛素治疗疾病,且已经维持180天以上,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汪某10万元保险金。
孩子患病,因未装起搏器、未切脚趾被拒赔10万元,法院:乱抠字眼
03嗨保理赔观点
众所周知重疾险的理赔条件十分的严苛,即使是这样,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条款的严苛性来抠字眼,玩文字游戏,消费者自然难以理解其中的奥秘,保险公司看似拒赔的很合情合理,但是如果细细琢磨的话,就会有另一番深意。
消费者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一份长远的保障,如果每一个遭遇重疾理赔的保险事故都需要一一的按照保险条款进行严丝合缝的格式化满足,那么保险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希望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带着一丝温暖,而不是冰冷的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