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57)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

作者: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榜书委员会理事 欧阳飞

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作者: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榜书委员会理事 熊蔼祥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作者:南昌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邓文峰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作者: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榜书委员会会员 王并福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

作者: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榜书艺术委员会会员 余美珍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作者: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榜书委员会会员 蒋建社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

作者:靖安县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刘斌

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作者:江西省榜书创研中心会员 魏梅花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作者:江西省榜书创研中心会员 曾晴清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作者:江西省榜书创研中心会员 邓进军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作者:江西省榜书创研中心副秘书长 饶贤义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作者:江西省榜书创研中心副主任 李忠平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作者: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榜书委员会会员 王金根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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