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出新规了,凡是迟到超过5分钟罚款20...

副总出新规了,凡是迟到超过5分钟罚款200。新人小娟大声问道,“请问加班5分钟,能奖励200吗?”大家面面相觑,没有回答。小娟义愤填膺地说:“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副总大怒,扬言要开除小娟。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让大家都傻眼了!

公司新招来一副总,大谈特谈改革,几个月下来折腾的大家都精疲力竭。

今天早上,临上班的时间,外面上起了瓢泼大雨,部门有好几个同事迟到了。

刚好副总经过时看到了大家迟到的一幕,他大怒,说要求主管立马开出罚款单出来,所有迟到超过5分钟的人员罚款200。

副总话音刚落,新来了1个月的小娟猛一站起来直接了当地回了一句:“请问我们晚上加班超过5分钟的,能给我们200的加费么?”

副总当场发火,大声地说,“好啊,我的规定你不执行是吧?你明天不要来了!“

小娟是95后,脾气有点大,她立马告诉副总,她姐姐就是做律师的,公司随意处罚员工,还想要恶意辞退她,不用等到明天,她一会儿就去找她姐姐去,并且说她手里握有公司很多违法的证据。

副总黑着脸,气呼呼地离开了我们办公室。

说实话,小娟很率真,说出了我们藏在心里想说又不敢说的话来,我们特别钦佩她的勇气和直言。

过了两三天的样子,小娟回办公室收拾东西,临走前她回头看了一眼我们,说:“哥哥姐姐们,我走了,你们慢慢熬吧,慢慢陪他折腾吧。如果以后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需要咨询的,尽管找我!”

小娟走后,办公室的同事一片哗然,有消息说,是副总主动找小娟来公司谈,叫她不要去搞劳动仲裁,最后他俩达成和解,小娟领了一笔赔偿开心地离开了。

@绿萝花开时

小娟的话,在我脑海里久久挥之不去,最近我们都太累了,副总再这样折腾下去,我也有想离开的念头了。

于是我抽空上网搜索了一下,原来小娟说的是真的,我们公司有太多地方都是不合法的。我整理了一下发出来供大家参考,如果觉得对自己有用的,可以收藏和转发,以备不时之需!

1、不发工资条

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福利构成,公司不提供给员工工资条的,属于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如果和公司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条证明员工的收入明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末位淘汰”不满足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3、公司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的30天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即使是试用期公司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4、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只能调休

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时候,才可以用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在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是否调休,企业都需按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5、公司实行996、大小周或单休

法定的工时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从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内容来看,法律是允许周六工作的,如果每天上班7.5小时,那六天就是45小时了……那如果是“996”工时制,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标准工时了。

6、强制休息日培训,没有薪资

参加周末进行的培训和会议应该都是属于加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公司在双休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并要求员工参加,只要是用人单位牵头操办的,都应该算作加班。

7、实际工资8k,合同才写5K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公司为了应付检查,以可以少缴税款为理由,准备了一份低薪的假合同,而实际给员工发的工资比合同的要高。一旦涉及与月平均工资挂钩的项目计算时,单位可以少支付费用,例如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折算的费用等。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也跟着变低,导致员工实际权益受损。对此,我们务必谨慎行事。

8、试用期超过6个月,并且不得延长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9、劳动合同签完却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友友们,你们的公司有没有违法呢?都来留言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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