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2名拒交物业费业主,胜诉!
近日,广东某康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起诉2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业主以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以及物业公司无证、非法、野蛮的管理,拖欠物业费11933元。
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便将两位业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2名欠费业主支付所欠物业费用及滞纳金。
业主诉求
业主称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无证、非法、野蛮的管理给业主造成精神损失......
真的是物业在推卸责任吗?
断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两被告应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案中,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临时代管】、《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作为业主的被告也实际享受了管理服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提出原告无证、非法、野蛮的管理给业主造成精神损失等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现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物业费11933元,并从最后欠费后的次月起, 即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11933元给原告广东某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滞纳金给原告广东某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业主)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不交物业费会有什么后果?
1、被起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支付违约金
3、影响征信
写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