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被罚100万元!

河北XX钢铁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措施案

发布部门: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1-04-02

唐山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1〕01-128号

河北XX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迁安市沙河驿镇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你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转炉2021年3月8日出钢47炉、9日出钢52炉、10日出钢37炉、11日出钢39炉、12日出钢46炉、13日出钢50炉;4号转炉2021年3月8日出钢54炉、9日出钢40炉、10日出钢36炉、11日出钢39炉、12日出钢23炉、13日出钢0炉;5号转炉2021年3月8日出钢34炉、9日出钢24炉、10日出钢54炉、11日出钢45炉、12日出钢43炉、13日出钢34炉,未执行2021年3月7日16时唐山市人民政府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每座转炉出钢不多于22炉的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两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序号182,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10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佰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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