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新金融工具准则
原创申明
我们习惯称新会计准则为IFRS9,或I9,实际在中国应简称为CAS22/23/24/37,感谢昨晚留言提醒,本文原创作者李健,刘诚燃修订。
引言
IFRS9,即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9,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IASB)于2014年7月24日正式发布,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相比较之前的IAS39,IFRS9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套期保值会计。
2017年3月和5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2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上述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实现了与IFRS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的趋同。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
(一)IAS39四分类
IFRS9的发布与实行并不是偶然。IAS39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贷款和应收款项;
3.持有至到期投资;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这一分类从一开始就被诟病,分类逻辑不够清晰,会计处理过于复杂,可比性存在不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IAS39的弊端进一步显现。金融机构将矛头指向了IAS39的顺周期效应,并为其卡上了导致金融危机“罪魁祸首”的帽子。多米洛效应使得国际社会认识到,建立更为标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升国际社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促进各国之间的财务交流,已成燃眉之势。在此大环境下发布的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同一项交易或事项尽量减少可选择的处理方法,进一步降低人为操纵会计利润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处理的正确性、准确性、可比性。
(二)IFRS9三分类
IFRS9将金融资产分为3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一般设置“银行存款”、“贷款”、“应收款项”、“债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此类金融资产。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一般设置“其他债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此类金融资产。
3.除了上述1和2的分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般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此类金融资产。
可见,是否通过合同现金流测试,是IFRS9中金融资产分类的关键。
(三)IFRS9具体分类方法
1.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是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工具,属于固定收益证券,典型的有债券、商业票据等,对债务工具的分类直接根据上述分类规则,进行合同现金流测试即可。
2.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由于是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属于一种派生金融产品。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必然不满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这一特征,因此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往往也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是,这里存在一种特殊规定:初始确认时,如果单项权益工具投资不是为交易而持有,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规定确认股利收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
由于金融资产本身的复杂性,很难精准提炼每一金融资产的详细特征,因此,IAS39和IFRS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都有一个兜底分类,在IAS39中,不归属于前三类的金融资产就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IFRS9中,扮演这一角色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工具减值
(一)名称改变
首先我们要对“金融工具减值”这一名称做出解释,因为在IAS39中,用的名称是金融资产减值,而在IFRS9中,变成了金融工具减值。这一变化的原因要从IFRS9对金融工具减值分类的规定说起。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处理,确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注:这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仅是指债务工具,如果是权益工具,则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2.租赁应收款;
3.和同资产;
4.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由于现在是预期信用损失,虽然企业有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但是可能还没有拿到资金。这样的话,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里就不会显示,算不上企业的资产,对其进行减值不能称作金融资产减值,所以,统称为金融工具减值。
(二)模型转变
1.模型转变原因
传统的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该模型的核心观点是:只有在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该模型要求无论是计算利息收入还是未来现金流量时,都不允许考虑尚未发生的预期损失。从会计计量角度来说,这一处理确实比较严谨,减值处理被人为主观干预的风险较小。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没有考虑到会计逻辑与金融逻辑的差异性,在信用损失确认方面存在滞后性,顺周期效应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隐患。
IFRS9引入了“预期损失模型”概念。从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来看,这两者收益数值是一样的,不过是损失确认时点有所不同。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对收益进行折现确认现值,已发生损失模型对于金融资产的前期估值会略高,一旦发生减值,金融资产和收益会大幅度下降;而预期损失模型从一开始就不断对金融工具进行评估,金融工具不会出现突然性的大幅度减值,收益更加平滑,避免金融工具估值“过山车”。
2.预期信用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最终是折现计算现值,预期信用损失既要考虑金额因素,也要考虑时间分布因素。
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合同应收的合同现金流*预期违约率*预期违约损失率
(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IFRS9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无显著增加。企业应基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损失准备。按照账面总额确认利息收入(无须扣除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但不存在表明发生信用损失的客观证据(未发生信用减值)。企业应基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按照账面总额确认利息收入(无须扣除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三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且存在表明发生信用损失的客观证据(发生信用减值)。企业应基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按照账面净额确认利息收入。(账面总额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
遗憾的是,IFRS9并没有对“显著”一词给出明确定义,这一点需要企业自己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无论企业如何评估,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四)会计处理
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为例:
假设A公司按面值购买了公允价值为100万的某一债券,在到期日之前,如果在报告日,由于市场利率上升,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为80万,但是经过预期信用损失简化模型评估,信用风险没有显著增加,因此基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损失准备。假设评估违约率3%,违约损失率60%,则违约损失=100*3%*60%=1.8(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债券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20
贷:其他债券投资 2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8
贷:其他综合收益 1.8
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波动和预期金融工具减值并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说,预期金融工具减值并不会立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之中,不改变资产价值本身。但是毕竟是有预期减值,这要体现在利润表中,因此只能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这一科目核算,对应会计科目“其他综合收益”。
三、过渡期安排
新会计准则实施了过渡期安排,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公司子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2019年1月1日期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2021年1月1日期施行。
受疫情影响,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
(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此外,文件还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承受能力采用监管资本过渡安排,防止减值准备增提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过快,报表中如何加回?